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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經濟法律制度,是維護市場秩序、完善政府職能的重頭戲

更新時間:2017-07-03 16:33來源:網絡作者:@aiman人氣:84823

健全經濟法律制度,是維護市場秩序、完善政府職能的重頭戲

健全經濟法律制度,是維護市場秩序、完善政府職能的重頭戲。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規范市場經濟關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它重點規范市場主體之間的競爭行為,目的是通過調整市場競爭行為,實現經濟自由與市場秩序之間的平衡。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1993年施行以來,在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經濟增長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近年來,隨著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市場環境、市場主體以及競爭方式等都發生了深刻變化,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現象呈上升趨勢。在這種情況下,相關法律法規滯後、具體條文缺失、處罰力度偏弱以及與其他法律銜接不夠等問題逐漸暴露出來。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適時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內容。特別是在法治建設的大背景下,根據新發展理念的要求完善競爭法制,對於更好保障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實現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說,當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競爭法制。

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經濟政策的變化。一個國家的經濟政策和法律制度是辯證統一的。法律服務於經濟政策,也是經濟政策的具體轉化,對構建市場經濟關系具有規范作用。同時,經濟政策又決定法律制度的制定方向,並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發揮導向作用。因此,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應重視總結經濟政策調整過程中的經驗,認真應對經濟發展中凸顯的矛盾和問題,從而推動經濟法律制度跟上快速轉型中的經濟政策調整步伐,使之更好適應經濟發展要求。只有這樣,才能及時有效遏制各種違反公平競爭的新現象、新問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市場秩序保障。

適應競爭形態的發展變化。市場主體之間富有效率的競爭,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動力。如果法律對競爭主體的權利行使沒有劃定嚴格邊界,就無法克服權利濫用對實現競爭價值的阻礙。如何通過法律規定平衡競爭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對任何國家而言,都是需要在發展進程中加以解決的問題。尤其是當前我國正處在改革攻堅期和經濟轉型期,市場環境不斷變化,競爭形態也在不斷發展變化。這些變化不僅會影響司法實踐,也會使競爭主體的行為預期發生改變。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應在深入評估曆史經驗的同時,以競爭形態的發展變化為切入點,在遵循經濟社會基本價值理念的前提下,結合司法實踐,對市場經濟發展經驗進行歸納總結,力爭在競爭制度上有所創新。

把握“互聯網+”的新特點。目前,互聯網已普及到社會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深刻影響著市場競爭環境。如何順應“互聯網+”的時代潮流?如何制約互聯網行業中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在競爭法律體系內制定互聯網專門規則。制定這樣的規則,應立足現實經濟環境,考慮制度所承載的社會預期,特別是考慮互聯網技術快速更新和法律規定滯後之間的矛盾,增強適應性和前瞻性。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類型化概括時,如果法律規定得過於嚴格,就有可能抑制市場活力;如果規定得過於寬松,則容易導致壟斷,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並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合理規范互聯網行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尤其需要增強立法的科學性,並兼顧其與相關規范之間的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首次修訂進入最後階段。修改內容涉及現行法33條中的30條,其中刪除7條,新增9條,共35條。新法修訂草案首次增加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條款,互聯網領域出現的一些全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經營者利用網絡技術影響用戶選擇、幹擾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等行為,將被納入法律監管范圍。

《反不正當競爭法》被稱為“市場經濟憲法”,該法在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24年。其制定和實施之初,我國剛剛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過多年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的成熟程度大幅提高,市場競爭程度和競爭狀況都發生了極為廣泛而深刻的變化。

在此前提下,現行法律雖然沒有完全過時,但存在法律空白點多、條款缺失、行政執法分散、執法標准不統一、法律責任制度不完善、處罰力度過弱等問題,已明顯不適應經濟發展需要。此外,隨著反壟斷法出台以及廣告法和知識產權法的修訂,有關法律條文出現了交叉、重複和沖突的問題,需要體系化地予以解決。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講,《反不正當競爭法》首修都可謂正當其時,很有必要,並且亮點不少,值得期待。

隨著互聯網行業競爭加劇,涉及新型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案件數量呈現爆發趨勢。如山寨抄襲、域名搶注、搜索排名、虛假宣傳、竊取信息、商業詆毀和流量劫持等,已成為互聯網領域經營者間不正當競爭的主要矛盾焦點。由於現行法缺少有關互聯網競爭方面的規定,往往導致執法部門面對具體問題束手無策,結果經營者打架,市場和消費者受傷。

新法首次增加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條款,規定競爭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從事影響用戶選擇、幹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行為,並具體規定了應予以禁止的行為,增強了行政執法查處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作用。這無疑打中了互聯網時代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七寸”,有助於更好地為市場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除了首次增加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條款外,修訂草案還將對商業賄賂的范圍適當擴大,細化各類惡意仿冒行為,並進一步完善了行政執法權,增加了檢查、查封、扣押、查詢等強制措施,還突出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建議刪除對經營者的“營利性”要求,這既與以往的執法和司法實踐保持一致,又保持“經營者”這一概念與其他法律的一致性,同時避免不適當地減縮《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范圍。這些,對合法的經營者、守法的消費者而言,都是利好。

近兩年以來,隨著互聯網行業競爭加劇,涉及新型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案件數量呈現爆發趨勢,且案件重要性以及疑難複雜程度均有極大突破。通過對北京海澱法院近年來涉網不正當競爭案件進行分析,可以發現這類案件存在以下新特征:

一是案件具有典型意義,導致審理難度進一步加大。

近年來互聯網公司間新類型的不正當競爭糾紛頻發,這類案件疑難複雜程度高、社會影響力大,涉及各個領域的技術創新,關乎互聯網行業誠信經營判斷標准,涉及技術發展和商業模式競爭的邊界規則。表面上看來,考驗著法官對新技術的敏感程度、對商業模式的熟悉程度,實則考驗著法官依法裁判的能力,以及如何運用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各種利益平衡機制,統籌兼顧權利人、競爭者及社會公眾對創新的利益訴求的能力,審理難度較傳統不正當競爭案件加大。

二是侵權行為技術性強,導致事實認定陷入困境。

在以用戶體驗為向導的利益驅動模式下,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往往與新技術密切相關,因此有很多案件引入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專家輔助人的參與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技術困擾,但鑒於其由當事人各方自行聘請,多為各家公司自己的技術人員,資質難以評估,水平良莠不齊;且基於其“非中立”的角色定位,專家輔助人當庭往往只談對聘請方有利的技術問題,而對不利的問題避而不談。因此,法官還要比對、甄別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可否成為可采納的客觀結論,導致涉案技術事實的查明更加困難。

三是侵權行為複雜,導致案件賠償額判定困難。

由於互聯網企業業務領域多呈現交叉重疊的狀態,故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多涉及到多個不正當競爭行為,且互聯網企業的商業模式有不同的收入模式,故對其財產損失的認定與實體經濟有較大的不同。另外,企業商譽和商品信譽的損害對互聯網企業的經濟損失也有重要影響,但是目前對商譽詆毀所造成的品牌損失如何認定,在資產評估界和法律界仍無統一標准。因此,法官在法定賠償限額之上自由裁量、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難度較大。

一是注意區分網絡創新與不正當競爭的法律邊界。

互聯網是一個高速發展的領域,各種新技術、新商業模式層出不窮,但是,不是僅有某些技術上的進步即應認為屬於自由競爭和創新。競爭自由和創新自由必須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邊界,互聯網的健康發展需要有序的市場環境和明確的市場競爭規則作為保障。

二是權衡好訴訟禁令的審慎性與必要性。

由於訴訟禁令裁定一旦作出,隨即產生被申請人的生產、營銷等相關行為必須立即停止的法律後果。如果法院作出的裁定是錯誤的,那么即使法律賦予了被申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這種填平式的賠償對被申請人的損失仍是難以彌補的。因此,應強化對訴訟禁令正當性和必要性的審查,准確把握訴訟禁令適用的條件和程序,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積累經驗,既要防止申請人的濫用,也要注重發揮制度效能,體現知識產權司法救濟的及時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三是充分考量大數據背景下消費者權益與經營者競爭利益的對應關系。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強調對合法權益的保護,即側重對商業倫理與競爭秩序的保護。而在大數據背景下,消費者合法權益已經不單純是一種消費者群體利益,實際上已經成為了經營者的競爭利益。因此,法院在判斷行為正當性時,要將保護用戶信息作為衡量經營者行為正當性的重要依據,這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尊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內容。

當然,徒法不能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離不開強有力的執行,不然,它就是只徒具其觀的“紙老虎”。同時,既為首次修訂,難免缺乏“經驗”,不可能盡善盡美,甚至還可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制度安排。例如,相關條款所列舉的違法行為,類型化是否完善、典型程度是否恰當、是否有被技術手段規避的可能,這些都需要認真考慮。有專家指出,修訂草案給所有市場主體普遍設置了“兼容”義務,過度泛化,恐怕不利於中小企業創新。另外,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經寫入本法的立法目標,但在權利救濟部分,並沒有設計消費者利用本法維護權益的機制。

不過,相比以上的一些不足,對於《反不正當競爭法》首修,我們當前更應關注的,還是其修訂後的諸多亮點。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此次首修及今後的不斷完善,這部法律必將在我國未來的市場經濟發展中產生持久的深遠影響,發揮更大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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