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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條例草案》本月交立會首讀

更新時間:2019-01-09 12:30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180717

行政會議昨日通過《國歌條例草案》,本月將提交立法會首讀。消息指,草案將列明行政長官、問責官員、行會成員以及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宣誓前,都要有奏唱國歌環節。任何人公開、故意篡改國歌,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均屬違法,最高判監三年及罰款五萬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將舉行記者會,解釋草案內容。有建制派議員指出,若有議員在議會內外作出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或要承擔政治和法律後果。

《國歌法》前年10月1日起於全國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作為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由特區政府通過本地立法實施。消息指,行政會議昨日會審議並拍板通過《國歌條例草案》,本月內將提交至立法會首讀,草案和早前當局諮詢議員的內容一致,行會成員對條例草案內容沒有重大異議。

堅決維護國歌尊嚴

據了解,當局認為本地立法必須維持《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充分體現《國歌法》的精神,明確維護國歌的尊嚴,令市民尊重國歌。當局又指,本地立法要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充分考慮香港實際情況,不會照抄全條法例,例如草案就建議由行政長官規定奏唱國歌的場合,並以附表形式載列。據悉,除國慶、回歸等重要節日慶典外,特首、行會成員、司法人員及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亦要奏唱國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建議修訂附表,加入應播放國歌的場合。

《國歌條例草案》中有兩項條文涉及罰則,包括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五萬元罰款及監禁三年;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一經定罪,可處五萬元罰款;國歌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或行政長官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一經定罪,可處五千元罰款。

聶德權今開記者會詳述

草案又建議,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奏唱禮儀。消息指,中小學已有相關教學指引,行之有效、可繼續沿用,本地立法不會給教育界增添負擔。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下午將舉行記者會,解釋草案內容。

有建制派人士透露,相信當局很快就會提交草案予立法會首讀,建制派除了堅守議會、提防「拉布」,亦會盡力爭取市民支持,包括向市民解釋立法的意義、責任及必要性,希望市民理解及安心。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昨日出席公開活動後會見傳媒時說,《國歌法》已是全國法律一部分,特區政府有責任透過本地立法執行。對於坊間有聲音要阻止《國歌法》通過,譚耀宗稱,議員在議會上有意見隨時可以提出,相信有關官員也會解釋。

尊重國歌是基本政治倫理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說,立法會議員尊重國歌是基本的政治倫理,亦是尊重「一國」的象徵,如果他們在議會內外作出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有機會要承擔政治和法律後果。

反對派對草案立場並未一致,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就表明反對,理由是立法會宣誓前奏唱國歌或成為取消議員資格(DQ)的新藉口;民主黨主席胡志偉稱,若條例草案清楚訂明適用範圍,可減少爭議以及市民誤墮法網的機會。議會陣線稱會在法案委員會提出修正案,刪除有關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時要播國歌的要求。

2017年10月1日,內地正式實施《國歌法》,同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國歌法》納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作為全國法律實施。

澳門立法會去年八月通過《修改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在公布翌日起生效。

【華發網根據大公報採編】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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