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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國歌 兩年內仍可檢控

更新時間:2019-01-10 19:08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5651933

侮辱國歌 兩年內仍可檢控

《國歌條例草案》全部內容昨日首次曝光,明日刊憲,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根據草案,侮辱國歌被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草案亦建議延長檢控時間,由罪行發生後的半年延長至最多兩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有關做法是考慮到觸犯法例可能涉及大批人士或網上行為,警方需時調查取證,在有效執法和檢控時效方面作出了平衡。他強調立法目的是維護國歌尊嚴,讓市民尊重國家,這種尊重精神是「容易理解、容易做到」,不會影響市民生活。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舉行記者會解釋草案內容。聶德權介紹說,草案有兩個重點,第一是指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透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草案就奏唱國歌標準、禮儀及場合訂下的條文,屬指引性,不帶罰則。例如規定禮儀要「肅立和舉止莊重,無不尊重國歌行為」,主要是針對出席及參與國歌奏唱場合的人,「之前有討論電視機播放國歌,或者在附近經過,如何處理呢?他們不是出席及參與國歌奏唱的場合,所以是不受影響。」

歌詞曲譜不得用於商業廣告

草案的第二個重點是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訂立刑罰,例如國歌、歌詞或曲譜不得用於商業廣告、私人喪事,以及公眾場所作背景音樂,這類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毋須監禁。

草案訂明四種侮辱國歌的罪行,包括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或以歪曲及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上述兩個行為,亦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聶德權指出,故意公開侮辱國歌須付上代價,刑責要有阻嚇作用,但「定罪門檻一點都不低」,關鍵是涉事者有意圖侮辱國歌,如果是傳媒公平報道,或教師作教學用途,都不會構成刑責。他又說,法例是對言論表達方式施加「合理限制」,「你不可以透過侮辱國歌去表達意見。」

聶德權亦表示,法例並無追溯力,只針對本地立法後的行為,當局建議延長檢控時間,由一般以簡易程序起訴的半年,延長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後一年內,或該罪行發生後兩年內,以較早者為準。聶德權解釋,警方預計相關罪行可能牽涉大批人士或網上行為,調查及搜證時間較長,又指出有關安排不是新鮮事,在其他法例亦出現過,例如旅遊業條例和私隱條例。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國歌條例草案》設最長為時兩年的檢控期限是較寬鬆的做法,因為刑事罪行一般沒有檢控限期,除了一些在裁判法院處理、屬於相對輕微的罪行,例如示威、襲擊等,檢控期限為六個月。

身為大律師的建制派立法會召集人廖長江表示,這次以本地立法方式落實《國歌法》,加入香港習慣的普通法元素,但議員在本地立法過程中提出的修訂,須依循國家《國歌法》的框架基礎,不能偏離。他預計立法過程會遇到不少阻力,奉勸反對派向公眾提出具說服力的理據,而非天馬行空、為反而反。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民聯副主席梁美芬指出,國歌條例立法時難以列明所有涉及「故意侮辱、貶損」的具體情況,但普通法體系中有案例定義這些概念,相信法律上有清晰界線,市民不會誤墮法網。對於條例規定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要奏唱國歌,梁美芬認為,有關安排與基本法及其第104條的釋法、宣誓及聲明條例等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體現「擁護效忠」原則,奏唱國歌的環節應被視為宣誓儀式的一部分,若議員不出席該環節,必須提出合理理由,令人信服不是故意不尊重國歌。

【華發網根據大公報採編】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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