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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宣誓風波結尾大快人心

更新時間:2017-03-02 14:53來源:網絡作者:@tubie777人氣:673319

議員宣誓風波結尾大快人心

「瀆誓四丑」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4名議員,被行政長官梁振英和律政司入稟司法覆核其立法會議員資格,高等法院昨日展開為期3天的聆訊。代表特區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在庭上鄭重指出,議員宣誓須符合三項條件,即宣誓人必須莊嚴、客觀地讓人感到他是真誠地願意被誓詞約束,以及不得更改宣誓的形式和增減內容 ,而4人去年就任時的宣誓全部違反該三項條件,有違宣誓的法律要求,後果是從10月12日宣誓當日起撤銷其議席。他指出,4人在參選時就已知道當選後就任宣誓的要求,但仍在宣誓中加入內容表達其個人意見,與主動放棄議席相似。

特首透過律政司司法覆核4名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案件於昨日早上在高等法院開審。政府一方由資深大律師莫樹聯代表。4名被告則分別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余若薇、戴啟思和陳文敏代表。

判例:瀆誓須承受風險

莫樹聯開宗明義指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宣誓及聲明條例》、上訴法院針對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案的判詞,及去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都清楚看到宣誓須符合莊嚴、真誠、不可增減內容或更改形式這3個條件。同時不得藉宣誓宣揚本身的政治訊息或主張。宣誓人不能以不知道拒絕宣誓的法律後果,作為開脫藉口。

他引述梁國雄2004年宣誓案中,法官夏正民的判辭,指其中3個原則適用於本案:首先,在誓詞中增加字眼,即改變誓詞宣誓的形式或實質要求;二,有否在誓詞中增加字眼,應從客觀判斷而非考慮宣誓者是否認為自己當時正在宣讀誓詞;三,若有增加字眼,該宣誓即無效。

莫樹聯強調,宣誓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表明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宣誓並不是行使所謂「言論自由」的適當時間,亦與言論自由無關。夏正民法官判辭已說明,必須嚴格按照誓詞宣讀,如自行加入其他內容,須自行承受風險。

他說,議員在參選時,就已知道當選後就任宣誓的要求。他們應該清楚明白這樣做並不恰當,不能以不知道宣誓要求,或根據前人所為宣誓,均不可作為借口。

議員宣誓風波結尾大快人心

監誓人出錯應法院介入

在捍衛民主原則的問題上,他指出,民主原則正是由憲制原則奠定,要求立法會議員按照誓詞宣誓,清晰表明效忠,是完全合理的。原訟庭及上訴庭的梁游案判詞強調,不依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憲制要求宣誓,是憲制問題,並非立法會內部事務,而宣誓是否有效的基準,並非之前的議員如何做。法院是最終仲裁者,若監誓人的決定錯誤,法院不得不介入。

莫樹聯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內容,並非只針對所謂「自決」或「港獨」言論,而是要令宣誓重回正軌,需要考慮的是議員宣誓當時的整體行為,如答辯人之一梁國雄雖然未有在誓詞中間加字,而是在結尾加字,但兩者並無分別,因為都是在對外傳達不符合宣誓的形式及實質要求的、額外的政治訊息,扭曲了誓詞。

他更詢問主審法官區慶祥,倘法官在宣誓期間,在宣讀誓詞後加入「結束一黨專政」、「梁振英下台」等口號,其誓詞會否算有效?「為何法官、特首、主要官員不可以,唯獨是立法會議員可以有權這樣做?」是案中4人的宣誓,從整體來看,實有違宣誓的法律要求,而根據梁游案判詞,有關行為的後果是從10月12日宣誓當日起撤銷其議席。

辯方:無效宣誓非拒絕

就代表梁國雄的李柱銘在書面陳詞中稱,議員有參選權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莫樹聯指出,梁國雄參選立法會的權利完全不受影響,而他亦已當選,但宣誓的要求一直非常清晰,有清楚法律依據,任何人均不可能不清楚有關要求;任何人想做宣誓實質性要求以外的事,不論其形式及內容,均是改變了宣誓的形式及實質內容。

李柱銘在陳詞時稱,答辯人即使宣誓不成功,「極其量」只是無效,不等同梁拒絕宣誓,兩者有重大分別,又稱法例沒訂明何謂莊嚴,又說立法會的規則並無限制宣誓人不可以使用道具云云。

議員宣誓風波結尾大快人心

游梁宣誓案上訴庭判詞摘要

宣誓問題非立法會「內部事務」

■規範宣誓問題的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毫無疑問是一個憲制要求,亦是就職的前提。

■立法會議員的身份不是立法會內部事務,這對整個香港社會,包括政府和公眾都很重要。正如有關當選人資格問題的選舉呈請亦要經法院審核,故當有人未履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時,法院亦須介入。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作的解釋,已說明履行該條例下的憲法規定,並不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程序。

不能單由監誓者決定宣誓是否有效

■法院具有憲法權力和責任就立法會議員是否已履行該憲法規定和不履行該規定的後果作出審判。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作出宣誓的憲制規定,當涉及憲制要求、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規定時,立法會並無任何司法權,法院亦無須等待立法會去「自願地讓出司法權」,也不可能看着監誓者作錯誤的決定而不去糾正。

人大釋法有追溯力

■在1999年的劉港榕案,終審法院已說明,釋法只是解釋清楚有關法律,而香港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生效,釋法就是解釋清楚該法例一直以來的意思,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

法例不容許重新宣誓

■游梁兩人在妥為獲邀作出就職宣誓時拒絕宣誓,他們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

喪失議員資格的「後果」應自動生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已清楚說明,拒絕宣誓的後果是自動喪失資格或離任,這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廿一條訂明不依法宣誓的後果一致。

人大行使釋法權可解釋及補充法例

■2001年的莊豐源案,終院指出,在內地的司法系統中,人大釋法可以是解釋或補充法律,並對香港特區有約束力。至於是否「修法」,純粹是猜測性問題,游梁方面並無任何理據。一個未受過大陸法訓練的普通法律師就釋法的看法,其實並不相關,而法院亦無司法權去處理此問題。

事緣游梁因宣誓辱華辱國被法庭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官司一輸再輸,繼早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之許可再被拒後,兩人早前提交文件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本來,梁頌恆以案件複雜為理由,申請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Lord David Philip Pannick)來港,代表他們盡地一煲、垂死掙扎,而高等法院今開庭審理並批准有關申請。

未打終極一戰 先留壞極印象

不過,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批評申請人梁頌恆,指斥他嚴重浪費法庭時間,皆因律政司司長與大律師公會一早就表明唔反對有關申請,法庭本可直接下令批准有關申請,不用開庭處理,但梁頌恆一方無申請撤銷今日聆訊,累法庭浪費時間。

眾所周知,司法機關人員成本非常高,時間好寶貴,睇睇訟費幾貴便一清二楚。點都好,究竟今次事件是技術原因甩轆,還是游梁慣了攞公帑買酒、買鬆弛熊、買PS4,所以一向都覺得納稅人嘅錢唔係錢,可以亂咁揈,因而忘記提醒法庭撤銷聆訊,真係不得而知,但游梁肯肯定未打終極一戰,先留咗好壞嘅印象畀法官大人喇。

根據星島日報、大公網等綜合采編

【文章觀點僅代表個人觀點】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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