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派嚇人 亂解國歌法
- 更新時間:2019-01-14 14:57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180601
講成「唱歌走音」都犯法 6大謬論逐點駁
《國歌條例草案》將於本月底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辯論,意味國歌法的本地立法程序開始進入直路。事實上,香港已就性質相同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立法,但只有個別激進分子曾因故意侮辱國旗而被法庭裁定有罪,普羅大眾的生活根本不受影響。惟香港反對派各黨派依然在國歌法本地立法一事上斷章取義、煽風點火,荒謬地聲稱「唱歌走音」也會犯法;又聲言有關條例是想「打壓言論自由」,甚至以所謂的「法律觀點」去誤導市民,聲稱《國歌條例草案》「違反基本法」、「比內地國歌法還要嚴苛」云云。
香港文匯報整理了反對派6大謬論,並逐一呈現事實及權威解釋,讓真理越辯越明。
1、學校教唱「違」基本法?
謬論
《國歌條例草案》違反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因為該條例說明教育政策是特區政府自治範圍內的事,而條例則要求教育局須就教授國歌法向學校發出指引。
事實
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列明,特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
依本地教育機制實行
是次《國歌條例草案》列明須在中小學教育中納入國歌相關教育,既是反映內地國歌法的要求,其實亦是沿着一貫教育制度發展,因為現時中小學教育,即原有的教育制度,亦向來有教授學生相關知識,再加上《國歌條例草案》只要求教育局局長發出指示,但具體如何去做,亦是按本地教育的機制和系統去實行,故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一再強調,有關安排「完全符合基本法,充分反映『一國兩制』的精神」。
2、「打壓」言論自由?
謬論
《國歌條例草案》「打壓言論自由」、「箝制反對聲音」。
事實
1999年,特區終審法院駁回一宗侮辱國旗和區旗案件的上訴。時任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判詞中解釋,發表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並引用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三)條指,發表自由的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有關限制必須是經法律規定,且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所必要者為限。
案例認同自由有界線
李國能當時強調,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這個不可分離的部分恢復行使主權,並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此情況下,保護國旗這合法的社會利益,以及保護區旗這合法的社區利益,兩者均屬公共秩序這概念所包含之範圍內。」
他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香港正處於新的憲制秩序,貫徹「一國兩制」極之重要,正如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亦是極之重要一樣,「既然國旗及區旗具獨有的象徵意義,保護這兩面旗幟免受侮辱對達至上述目標也就起着重大作用。」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國歌與國旗一樣,都是作為國家的象徵及標誌,應該要尊重,不能以侮辱國歌去表達意見,「你可以透過其他方式去表達,不過你不要搞國歌。」
3、刑罰較內地「嚴苛」?
謬論
《國歌條例草案》列明侮辱國歌者最多可囚3年和罰款5萬元,而內地,國歌法規定只有「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的刑罰,故香港的《國歌條例草案》比內地實施的國歌法還要嚴苛。
事實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指出,內地實施的國歌法同樣有監禁的條款,只是沒有列在國歌法內,而是列在國家刑法中,監禁期同樣亦是3年,故香港建議的法例並非比內地更為嚴苛。
與辱國旗國徽看齊
類似而又實行多年的法例,如《國旗及國徽條例》亦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可見《國歌條例草案》並無特別嚴苛,只是與相關的法律看齊。
聶德權在解釋法例的時候指出,若無完全遵照莊重肅立的禮儀,其實亦無罰則,只有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言行,才會有相應的刑罰。
4.行街聽見國歌要肅立?
謬論
「香港眾志」及社民連製作多段短片,聲言立法後市民在逛街時一聽到國歌就要當街肅立,又恐嚇受訪市民稱唱國歌時走音、不記得國歌歌詞,甚至「唱得不好」都會犯法。
事實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多次重申,國歌法本地立法的主要精神是尊重,市民大眾的日常生活不會有影響,只要尊重國歌就不會有問題。
粵語唱國歌 「不覺有問題」
他解釋,由於這些並非出席須奏唱國歌的場合,當市民只是聽到電視播國歌時,毋須肅立。
如在奏唱國歌的場合中,市民因普通話或音樂感欠佳而唱得不好,聶德權強調只要不是故意及公開地去侮辱國歌,就不會有問題,若只能用廣東話唱國歌也「不覺得有問題」,而拍子、音調等未必完全跟足仍然可以接受。
至於音樂創作,他指要以整個創作來看,但重點是不可拿着國歌的歌詞、曲譜去篡改。就滲入部分國歌旋律的歌曲《球迷奇遇記》和《全日愛》,聶德權在聽完整首歌後亦表示在整體上無問題,不涉違法。
5、檢控時限利「秋後算賬」?
謬論
延長檢控時限至兩年,是方便政府「秋後算賬」,增加市民疑慮。
事實
草案第七(7)條規定,侮辱國歌罪行的檢控時限,訂於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後一年內,或有關罪行發生後兩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解釋,警方指有關罪行可能涉及大批身份不明確的肇事者,或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未必可以在一般的罪行發生後6個月的檢控時限內完成調查,因此延長檢控時限。
兩年時限非追溯期
他強調,有關做法與所謂的「秋後算賬」無關,並指兩年並非「追溯期」,而是罪行已經發生,有關部門要看有無足夠證據去檢控,「如果有罪行發生,警方當然要去調查和取證,我們亦要給警方合理時間去做事。」
事實上,多條法例的檢控時限也是超過罪行發生後6個月,例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就可在罪行發生當日後起計的兩年內提出告發,《旅館業條例》及《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則可在當局發現或獲悉有關罪行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
6、立會宣誓奏唱「洗腦」?
謬論
在立法會宣誓儀式上奏唱國歌,是要對議員作「思想改造」,令議會「人大化」。
事實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立法會宣誓儀式要奏唱國歌,是因為作為全國性法律的國歌法,列出一系列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宣誓儀式,因此要考慮國歌法相關要求,並在本地法例中反映出來。
議員參選已表明效忠國家
他強調,立法會議員是主要公職人員,在參選時已表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下,於宣誓儀式中奏唱國歌是正常的事。
國歌法規定,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憲法宣誓儀式。《國歌條例草案》就規定,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人員、行政會議成員及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
【華發網根據文匯報採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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