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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干預檢控工作用心險惡

更新時間:2018-12-19 16:04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9451323

反對派干預檢控工作用心險惡

就前特首梁振英UGL事件,廉署日前發表聲明指毋須進一步調查,而律政司也詳列原因解釋為何沒有足夠證據對梁振英提出檢控。反對派輸打贏要,對律政司提出三點要求,包括要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到立法會詳細交代決定因由、公開案件的相關法律理據,以及外聘海外資深大律師就檢控事宜提供獨立法律意見。反對派的無理要求用心險惡,無視基本法關於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的規定。

雙重標準輸打贏要

反對派干預律政司檢控工作,明顯是輸打贏要。五名前任及現任反對派議員被指收取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其助手Mark Simon捐款,涉嫌觸犯多條法例,廉署經過三年多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認為沒足夠證據提出檢控。反對派在此案中並沒有質疑律政司在案中不外聘海外資深大律師提供意見,而是彈冠相慶,歡呼雀躍。但是,律政司確立無足夠證據就UGL事件提出檢控,反對派卻持雙重標準,繼續死纏不休。

《基本法》第63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必須依據法例,搜集充足證據才作出檢控,而檢控決定只可建基於證據,同時兼顧公眾利益,過程不應受任何干預或影響。反對派議員干預律政司的檢控工作,是知法犯法。

對梁振英UGL事件,律政司表示是否把案件外判視乎實際情況而定,即使有獲取外判大律師的獨立法律意見,律政司仍須按《基本法》第63條作出最終檢控決定。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律政司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並非必然,而目前香港有關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例已經足夠,律政司毋須再外聘海外大狀,提供源自海外案例的意見。他們批評林卓廷和反對派炒作事件是為了撈取政治本錢。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會長何君堯批評,民主黨林卓廷一方面聲稱要追究梁振英涉嫌收取UGL 5000萬港元,另一方面又要眾籌200萬,「到底他們有何政治高地?錢從何來?怎知道這些錢是否來自外國資金?這樣發起眾籌根本很有問題。」

UGL事件從開始就是反對派炒作的話題,藉此打擊梁振英的威信。林卓廷打出「天下為公」的旗號,眾籌打官司。但這些暗箱作業得來的錢,誰能保證沒有「黑錢」?誰能保證沒有外國資金?

林卓廷一直炒作UGL事件,但他屢屢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干擾廉署運作,破壞廉署聲譽;他還經常扮專家,誤導公眾,把向廉署舉報當作抹黑建制派的政治工具。林卓廷經常把「在廉政公署任職三年調查主任」掛在口邊,藉以標榜自己是「廉政專家」,一再泄密。當有立法會議員及媒體質問林卓廷,有否實質證據證明其說法或指控時,他卻未能提供任何可信的證據。

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曾一針見血批評:「林卓廷若非在廉政公署資歷尚淺,未能有機會理解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功能,就是刻意混淆視聽,愚弄市民,行為極之可恥。」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律師陳曼琪批評林卓廷濫用議員身份不斷向有關部門施壓,並就個案「指指點點」,更不時「透露」所謂「廉署消息」,直到律政司作出決定仍死纏不休,誓要「釘死」梁振英及鄭若驊,目的只是撈政治油水,藉機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這種刻意破壞香港核心價值的行為,實在是要不得。」

對此,廉署應深入調查和嚴肅處理。廉署保密制度是保持香港廉潔社會的重要基石之一,不能被任意破壞。如果有人泄密違法,絕對不能姑息,以鞏固市民對廉署的信心。

「長臂管轄權」伸到香港?

《基本法》第1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前特首梁振英具有國家領導人身份,對梁振英的司法管轄權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反對派要求外聘海外資深大律師提供意見的無理要求,是不符合國家安全要求。

另一方面,海外資深大律師效忠的是他們的國家,未必會考慮中國的國家安全。比如,英國法官的誓詞就要求效忠英女王:「本人必須依法竭誠向女王伊莉莎白二世陛下及其繼位人效忠」。外聘海外律師提供意見,如果這些海外律師所在國家的利益與中國不一致,這些海外律師或會效忠他們的國家,維護他們國家的利益,因此他們的意見或難以符合中國國家安全要求。

反對派要求外聘海外律師提供意見用心險惡,是企圖讓外國的「長臂管轄權」伸到中國的國家事務中,危害中國國家安全。

【來源:全國政協委員、九龍東區各界聯會常務副會長   楊莉珊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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