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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族黨」被取締前是合法社團?

更新時間:2018-08-19 12:27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2812932

「香港民族黨」被取締前是合法社團?

圖:「香港民族黨」作為社團運作本身已有違法之嫌,但其召集人日前竟在FCC公開「宣獨」,可謂目無法紀/法新社

自保安局局長宣布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第8(1)(a)條,命令「香港民族黨」停止運作之後,坊間在該黨被取締之前是否合法,出現了兩種聲音。有人在報章撰文稱:「香港民族黨」既不獲政府批准登記為社團,也不獲准登記為有限公司,所以「不管有沒有這次控告,它根本就是非法社團」;又有人在撰文時聲稱:「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只要一天保安局與陳浩天仍未完成整個程序,『民族黨』仍屬合法組織」雲雲。

任未註冊社團幹事屬犯法

不得不說,兩種論點均有值得斟酌和補充的地方。首先,不註冊便是非法社團的說法,其依據是《社團條例》1992年修訂前的規定。修訂前的《社團條例》列明,除三合會是非法社團外,根據第18(1)條:「凡不屬註冊社團或豁免註冊社團的本地社團,除非於成立後14天內向註冊官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否則在成立後14天期限屆滿後將被視作非法社團」。

然而,港英政府在1992年就《社團條例》提出修訂,除了用通知制度取代註冊制度外,也修訂了社團規管和非法社團的定義。原有的《社團條例》第8條列明,註冊官有權因為不滿社團的章程或規則而不批准註冊,修訂後改為社團註冊主任可因為社團運作損害香港的安全、公共安寧或公共秩序,而建議保安司作出禁止該社團運作的命令。

自此,《社團條例》便只把三合會,以及任何被保安司命令禁止運作的社團,列作非法社團。回歸後,《社團條例》雖有修訂,恢復了社團註冊制度,第8條的字眼也有些微修改,如「香港的安全」改為「國家安全」,保安司改為保安局,「社會安寧」則被「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取代。然而,非法社團的定義並沒作出改變。

換言之,保安局局長尚未命令「香港民族黨」停止運作前,該黨在法律定義上仍不算非法社團,但是否代表「民族黨」是「合法組織」?這說法則是可圈可點。

根據現行《社團條例》第5C條的規定,任何沒有依照法例註冊的社團,每名幹事或每名自稱或聲稱是幹事的人即屬犯罪。

「民族黨」是公司抑或社團?

除此之外,根據現行《社團條例》第5F條,該社團如遭拒絕註冊或豁免註冊,或其註冊或註冊豁免遭到取消,而沒有提出上訴或上訴失敗,便須停止運作。如不遵守規定,每名幹事或每名自稱或聲稱是幹事的人即屬犯罪。當中「幹事」的定義,是指社團會長、副會長、秘書或司庫,或委員會成員或管治組織成員,或在該社團擔任類似職務的人。簡言之,一個未註冊或註冊失敗的社團,當其普通成員不犯法,但出任幹事則是犯法。

至於「香港民族黨」的情況則似乎有點複雜。現時在香港成立的社團,除可根據《社團條例》註冊外,亦可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為擔保有限公司。當日「民族黨」並不是根據《社團條例》註冊,而是成立前購入了一間空殼公司,在成立後則把公司名稱改作「香港民族黨」,然後根據《公司條例》第107(2)條的規定登記,但有關申請在上年4月遭公司註冊處根據《公司條例》第100(1)(d)條而拒絕,「民族黨」則向公司註冊處提出上訴。究竟「民族黨」是否成功上訴?沒有新聞報道提及。

其次,「民族黨」購入空殼公司作創黨用途,但是更改公司名登記失敗,「民族黨」還是否一間已經註冊的公司?還是被視作一個未按《社團條例》和《公司條例》註冊的社團?如是後者,「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現在算否觸犯《社團條例》第5C條?這是公司註冊處和警方社團事務處必須要解答的問題。

【時事評論員:文兆基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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