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浩天申述期播“獨”增取締罪證 FCC提供平台挑戰法治
- 更新時間:2018-08-12 15:38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4741880
保安局擬引用《社團條例》禁止“港獨”組織“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當局給予“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的申述期限原定於8月7日完結,但早前應對方要求延長至9月4日。而外國記者會(FCC)8月14日則邀請陳浩天宣“獨”。有資深大律師分析,若陳浩天於申述期繼續推動“港獨”,不但涉違憲違法,亦增加當局取締“民族黨”的證據。亦有律師指出,公開發表“港獨”言論,已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有關煽動意圖的罪行。若陳浩天在FCC的演講內容涉及“煽動意圖”定義下的罪行,當事人和協助者同屬犯罪。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明,現時申述期仍未完結,陳浩天若繼續於出席活動推動“港獨”,將增加保安局以《社團條例》取締“民族黨”的證據。他更反駁陳浩天聲稱特首干預新聞自由的言論,指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及表明反對“港獨”立場。
原全國政協常委、律師會前會長劉漢銓指出,現時社會上充斥著錯誤言論,將“港獨”與“言論自由”掛鈎,但“港獨”言論與言論自由絕對扯不上關係。他表明,世界上所有國家的言論自由都是要依法的,沒有一個國家及地區的法律會容許出現鼓吹分裂國家的言論。社會需要制約這些行為,絕不容許出現無法無天的情況。
FCC提供播“獨”平台挑戰法治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資深大律師胡漢清兩年前已提出“民族黨”是“非法組織”,並要求政府予以取締。他認為,政府應該一早就行動,包括調查“民族黨”背後是否涉及外來政府或政黨的支持。
問及若“民族黨”被取締後,陳浩天繼續以個人名義宣揚“港獨”該如何處理,胡漢清重申,《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罪可以處理鼓吹“港獨”的問題,又認為政府應儘快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諮詢。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明,“民族黨”成立由始至終都以“港獨”為目標,FCC卻在對方申述期間公然給予他平台向世界播“獨”,批評有關行為不但涉嫌違法違憲,更明顯是挑戰法治和“一國兩制”。她強調,對“港獨”應該零容忍,必須立即審視除《社團條例》外,“民族黨”有否觸犯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罪等,並強硬果斷執法。
前律師會會長、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則認為,公開發表“港獨”言論,已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有關煽動意圖的罪行。若陳浩天在FCC的演講內容涉及“煽動意圖”定義下的罪行,當事人和協助者同屬犯罪。他呼籲有關方面,行事前須諮詢法律意見。
梁振英:言論自由不能淩駕公民責任
香港外國記者會(FCC)執意安排“港獨”分子、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作8月14日午餐會的演講嘉賓,FCC前執委Francis Moriarty早前稱,FCC邀請陳是就“香港須壓制任何有關民族主義情緒的討論。”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昨日再次在個人社交網站發表英文文章,回應Francis Moriarty的言論,他明確指出,並不認同陳浩天和其政黨“香港民族黨”只是“情緒的表達”那麼簡單,強調言論自由不能淩駕公民責任,要把香港從中國分割出去絕對是超越紅線。
不能找藉口去開脫
梁振英指出,在某些議題上,是不能以“要有平等的辯論機會”作為藉口,例如,FCC是否會邀請種族歧視者、反猶太主義者,或納粹主義者到該會進行演講?是否會邀請那些認為“猶太人大屠殺”或“南京大屠殺”是虛構的人進行演講?梁振英又指出,Francis Moriarty也不能說有人不同意大家反對這些極端主張,而以此作為開脫的藉口去解釋為何FCC找那些持極端主張者去演講。
梁振英表明,大家根本不需要待他去指出陳浩天和“香港獨立”有何問題,因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已有明確規定,言論和新聞自由雖然受到基本法保障,但不能淩駕於保護國家安全和反對分裂國家的公民責任之上,要把香港從中國分割出去絕對是超越了紅線。
而反對派則繼續為陳浩天護航。對於廣播處長梁家榮日前決定港台不應直播陳浩天演說,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稱,問題關鍵在於直播是否違法,質疑如果直播不違法,為何不能進行。他又聲稱,任何市民只要不違法,就不能禁止他做相關事情,如果認為談論“港獨”是違法,大可以採取法律行動。
“港獨”違憲違法
1.違反國家憲法
國家憲法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2.違反基本法
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3.超出言論自由或人權保護的底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明確指出“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須:(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4.觸犯叛逆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任何人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或與他人串謀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意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政府;或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央政府改變其措施、意見,或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立法會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或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或以任何方式協助與中央政府交戰的公敵,即屬幹犯叛逆罪。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5.觸犯意圖叛逆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的規定,任何人以任何公開的作為、發佈任何印刷品或檔,意圖或表明意圖(a)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政府;(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內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央政府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的立法會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c)或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即屬幹犯意圖叛逆罪。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6.觸犯煽動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慂他人不守法或合法命令,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三年。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元及監禁一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兩年。
7.成為非法社團
根據《社團條例》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社團條例》第8條明文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秩序的社團運作。《社團條例》第19條訂明任何人當或自稱當非法社團幹事,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三年。
8.違反《公司條例》
根據《公司條例》第31條規定,如果交付登記的檔載有違法事宜,可以被拒絕登記。
【華發網根據大公報採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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