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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敏康:國家安全的法益至上

更新時間:2018-07-26 10:38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6691015

顧敏康:國家安全的法益至上

香港保安局長李家超日前宣佈,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禁止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民族黨)在香港運作,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民族黨可在21天內提出申訴。當然,如果政府最終決定禁止民族黨運作並刊憲,民族黨便屬於非法社團,運作者要負上刑責,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

這是香港自回歸以來政府首次引用相關條例處理港獨組織。事件再次激起社會討論,主要涉及兩大問題:第一是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的界線如何確定;第二是此例一開,其他政治團體,如主張「結束一黨專政」的支聯會,是否也應該被禁止和取締?

按照社團條例定義,「社團」(society)指「任何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伙或組織,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政治性團體」(political body)指(a)政黨或宣稱是政黨的組織;或(b)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的組織。這個定義包含兩層意思:其一,按照社團條例註冊成立的社團;其二,按照其他法律(如《公司條例》)成立的社團(包括政治團體)。

根據社團條例第5A條規定,社團事務主任可據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理由,拒絕有關社團註冊申請。那麼被拒絕註冊的社團是否可以繼續運作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既然所有社團必須註冊才能運作,則被拒絕註冊的社團就可以被視為非法組織。

在這前提下,社團條例第8條就具有價值了。換句話說,如果(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團體,並與外國政治組織或台灣政治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長發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一國的主權與安全是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了,主權才能得以實現,相信全世界都贊同這個理念。中國政府根據「一國兩制」方針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表明「兩制」下的香港不允許存在任何破壞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分裂國家的行為,否則就是違反《基本法》第1條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國安與個人結社自由的法益平衡

毫無疑問,基本法也明確保護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但是全世界的普遍法律共識是這些自由並不是絕對的,當這些自由與國家安全利益發生衝突時,法律的天秤完全可能傾向於對國家安全利益的保護。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規定:「本條第二款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這已經說明,為保障國家安全,限制及懲罰港獨行為是必要的,也說明了社團條例第8條具有合理性。

於2016年3月成立的民族黨,在其政綱中鼓吹「建立獨立的『香港共和國』」。兩年來,民族黨作出連串挑戰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的行動,包括在政府總部外發動千人港獨集會、公然在校門外向中學生派發分離主義宣傳單張、赴境外與分離分子籌建「圍堵中國」的「自由印太聯盟」等。本月初陳浩天再赴台北與「台獨」勾連「播獨」。

這種種行為足以說明作為違法社團的民族黨,已對國家安全造成實在和潛在的危害,香港政府依據有關法律禁止和取締這個政團是合憲、合法和合理的。相反,任何以言論和結社自由、無助解決港獨問題等說辭,都是站不住腳的。

事實上政府對民族黨採取行動後,其他一些政團也感覺不安。有人會問:支聯會主張「結束一黨專政」,是否也應被取締?

毫無疑問,支聯會這個主張是違反中國憲法的。憲法第1條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雖然根據一國兩制方針,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但是一國兩制是以「一國」為前提,國家主體是社會主義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包容資本主義制度。

因此,香港回歸後一些團體和個人仍然可以不喜歡社會主義,仍然可以罵共產黨,但是他們不能否認「一國」、不能搞港獨,否則他們將面臨如民族黨同樣的結局。

政府開了有法必依的好頭

人們一提港獨,就必然會敦促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這固然是政府的憲制責任,但也必須看到,第23條立法屬於保護國家安全的體系性立法,在第23條立法尚未完成前,香港原有法律也足以懲治有關港獨組織。香港政府開始執行社團條例,這是一個好開端。面對其他一些宣揚港獨的個人,政府也應該執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港獨言行,切實維護國家安全。

【文章來源:明報    作者顧敏康是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湖北社團總會顧問】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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