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丑涉「黑金門」 「10大疑團」須徹查
- 更新時間:2015-12-17 14:05來源:網絡作者:@missdream人氣:11730
■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昨日發表報告,指李卓人和梁國雄的投訴不成立。 梁祖彝 攝
李卓人梁國雄秘收「肥水」竟獲包庇 各界籲執法機構嚴懲
本報在去年7月率先揭發,多個反對派政團及要員在短短兩年間,收受「禍港四人幫」之一、壹傳媒集團前主席黎智英(肥黎)捐款逾4,000萬元,其中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李卓人、梁家傑、毛孟靜及涂謹申更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捐款,涉嫌違反《議事規則》中議員申報個人利益的規定,反對派公然收受「黑金」事件轟動全港。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處理針對5人的投訴,當中梁國雄及李卓人的投訴更歷史性進入調查階段,但委員會昨日發表報告,指投訴不成立。
不過,報告顯示,委員會3名反對派委員,包括副主席劉慧卿、郭榮鏗及范國威,涉嫌包庇「自己友」,在表決投訴成立時投下反對票,雖然另外3名建制派委員均贊成投訴成立,令贊成及反對人數相等(3:3),但主席葉國謙受《議事規則》所限要投下反對票。而反對派也運用了這個「否決權」,令委員會不能傳召事件的關鍵人物、黎智英心腹Mark Simon作供。報告又顯示整個「黑金」事件疑點重重,就算經過委員會調查亦未能釋疑,如黎智英與梁國雄和李卓人的口供前後矛盾、梁李二人在事件被揭發後才急急「補鑊」轉移捐款、梁國雄未有交代所有捐款的去向、李卓人未有將「袋住先」近1年的捐款連本帶利歸還予工黨等等。據本報初步梳理,該份報告最少有十大「未解之謎」,亟待解答。
有建制派委員批評,反對派委員在調查期間,形同梁李二人的辯護律師,不斷阻撓他們提問,令委員會不能獲得更多資料以解開疑團。社會各界認為,反對派「黑金」事件疑點重重,呼籲律政司、廉政公署等執法機構盡快介入徹查,向市民作出清晰的交代。■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謎團1:無邀黎智英心腹作證
李卓人與黎智英均無法解釋為何捐款的銀行本票上是以「LEE CHEUK YAN(李卓人)」而非「工黨」為抬頭?為什麼有議員(劉慧卿、范國威、郭榮鏗)認為無必要邀請Mark Simon(黎智英心腹)作證?
在報告2.12-2.14章節中顯示,「鑒於李卓人議員及黎智英先生均聲稱該兩筆捐款的對象是工黨,監察委員會要求他們解釋,為何用作捐款的銀行本票是以『LEE CHEUK YAN』而非工黨為抬頭人開出。」
李卓人在2014年11月21日答覆說,他是在打開Mark Simon交給他的本票信封後才發現此情況,但「沒有與Simon跟進此事,亦沒有要求Simon重新發出以工黨抬頭的本票」;而黎智英答覆說,他只不過決定向工黨捐款,而執行該等決定的工作則完全交由Mark Simon負責。「他沒有需要知道Simon執行該等決定的細節」。黎智英並稱:「他的捐款對象一直以來都是政黨,他不知道為何該等捐款有時直接以有關政黨為抬頭人開出,有時則以屬有關政黨成員的個別人士為抬頭人開出。」
謎團2:捐款次數涉虛假陳述
黎智英自稱一直定期捐款給工黨,但李卓人則稱黎只在2013年10月前向工黨捐款一次。是否有人作虛假陳述?為什麼委員會不再次請黎智英作證解釋?是否有議員有意包庇袒護?
報告2.9-2.10章節顯示,黎智英在一封日期為2014年8月1日提交給利監會的聲明中確認,他曾於2013年10月18日及2014年6月27日分別向工黨作出兩項捐款,並均由李卓人代工黨收取。黎於今年7月2日出席利監會研訊時透露,「他一直定期每年捐款50萬元給工黨。」但李卓人在今年7月2日出席研訊時稱,黎智英並沒有定期捐款給工黨,「在2013年10月向工黨作出第一筆捐款之前,黎先生只曾向工黨捐款一次。2012年年初,當時工黨剛成立,李議員首次並透過李柱銘先生邀請黎先生捐款予工黨。」
謎團3:李卓人「袋住先」未釋疑
李卓人於2013年10月及2014年4月先後收到兩筆黎智英的捐款,為何沒有盡快轉入工黨戶口?而是在2014年7月22日傳媒將事件曝光後,才於數日後轉至工黨戶口。李卓人為什麼不能清楚解釋有關疑點?
報告2.37-2.38章節顯示,林健鋒議員、易志明議員及陳婉嫻議員對於李卓人議員的解釋有保留。「他們(林易陳三位議員)認為,對於把第一筆捐款保管在其(李卓人)個人銀行戶口長達8個多月的時間,李議員所作的解釋難以令人信服」。「李議員解釋,他沒有在收到第一筆捐款後隨即把其存入工黨的銀行戶口,是因為工黨打算把該筆捐款用作綠色工社的種子基金。然而,這些委員注意到,李議員於2014年7月4日收到第二筆捐款後,亦沒有隨即把該筆捐款存入工黨的銀行戶口,而兩筆捐款均一直存放在他的個人銀行戶口,直到傳媒報道捐款事件後才於2014年7月29日轉賬到工黨的銀行戶口。」
謎團4:李卓人涉吞息恐違規
李卓人將兩筆合共150萬元的巨款存於其私人戶口較長時間,這個時間的利息有多少?李沒有將利息交給工黨,是否涉嫌侵吞捐款利息?是否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是否應轉介廉署深入調查?
報告2.18-2.21章節顯示,李卓人將兩筆捐款先後存於其個人戶口較長時間(2013年11月11日將第一筆50萬港元捐款存於銀行,2014年7月10日將第二筆100萬港元的捐款存入銀行,後於2014年7月29日將金額150萬港元的支票存於工黨銀行賬戶)。
在2015年2月2日的利監會會議上,「李卓人表示,當傳媒於2014年7月22日報道他曾收取黎智英先生兩筆捐款時,他仍身在外地度假。李議員於2014年7月27日晚上返港。2014年7月28日,工黨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保管在李議員個人銀行戶口的合共150萬元捐款,須盡快轉賬至工黨的銀行戶口。翌日,他把一張金額為150萬元並以工黨為抬頭人的支票存入工黨銀行戶口,以作上述轉賬。」
謎團5:陳述不一致涉刑事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宣誓下作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但報告內容顯示,黎智英、李卓人、張國柱、何秀蘭所作的陳述明顯不一致。誰是說謊者?誰在作虛假陳述?警方應否介入調查及追究涉嫌說謊者及虛假陳述者的刑責?
報告2.9-2.10章節及2.23章節顯示,黎智英與李卓人就捐款次數問題的講法明顯不一致,而工黨三名議員(張國柱、張超雄、何秀蘭)以證人身份在今年6月13日出席研訊時,張國柱與何秀蘭卻對何時才知道銀行本票是以「LEE CHEUK YAN(李卓人)」的抬頭有不同的講法。張國柱說,「他(張國柱)是在討論把捐款用作綠色工社的種子基金時,才知悉有關的銀行本票是以『LEE CHEUK YAN』為抬頭人開出的」。張超雄稱,「李卓人在收取第一筆捐款的一兩日內,已將他收到捐款一事,以口頭通知他及工黨其他領導人」。何秀蘭稱:「李議員把收到捐款一事先行告知張超雄博士和張國柱先生,然後告知她。此外,是李議員本人告知他們本票的抬頭人為『LEE CHEUK YAN』。」
謎團6:長毛拒答 真相沉海底
報告多處顯示,社民連議員梁國雄在很多問題上並不配合利監會的調查工作。對此,利監會為何不援引《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強制梁國雄作證?是否有反對派議員從中作梗,而不希望真相「大白於天下」?
報告的3.9章節顯示,梁國雄為證明他代社民連收取有關捐款的聲稱屬實,向利監會提交了一份由徐子晉以社民連財政身份、日期為2014年8月6日的證明書。以證明社民連於2013年11月透過梁國雄收取了黎智英的50萬元捐款。但在3.28章節中,梁國雄則表示不記得自己有否參與發出該份社民連證明書的決定。他並稱,「不會回答監察委員會(利監會)就社民連如何作出該項決定而提出的問題,也不會回答為何社民連把其證明書的發出日期追溯至較早日期的問題,因為這些問題的答案涉及社民連的內部運作。」
而在報告的3.16章節內,梁國雄聲稱,他把該筆捐款的款項交予王學今(律師),是用以應付社民連成員日後可能招致的訟費,監察委員會請梁澄清,日後可能需動用該筆捐款以支付訟費的社民連成員是否包括他在內。梁回答說,將來如果有包括他在內的社民連成員遇上訴訟而須支付訟費,該成員可動用該筆捐款來支付訟費。「對於利監會進一步詢問,把該50萬元捐款用作應付社民連成員的訟費的決定於何時及由何人作出,梁議員認為這些問題涉及社民連的內部運作,故拒絕回答。」
謎團7:無召社民連高層核實
梁國雄稱接受捐款與否由其本人自行決定,其收到捐款後知會了社民連「其他成員」,但他拒絕透露該等成員的身份。利監會為什麼不傳召社民連高層以核實梁所講的是否屬實?是否有議員有意阻撓利監會傳召證人調查?而社民連對他的其他捐款是否也這樣處理?是否也允許捐給個人賬戶由私人保管?作為政黨,是否存在資金監管的漏洞?
報告的3.7章節稱,梁國雄於2015年7月2日出席研訊時表示,接受捐款一事,由梁議員本人自行決定,而他隨後將收到捐款一事知會社民連的其他成員。「當時部分社民連成員知悉捐款人的身份,但梁議員拒絕向監察委員會披露該等社民連成員的身份。」
報告並稱,「據梁議員所述,為保護向社民連捐款的人的身份,收取捐款的事宜不會在社民連的會議席上討論,亦不會在社民連的賬目中反映出來。」
「梁議員於2015年2月2日向監察委員會秘書發出的函件中強調,由於他是代社民連收取該筆捐款,而非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收取捐款的,因此他無須將捐款登記為《議事規則》第八十三條訂明的財政贊助下的個人利益。」
謎團8:梁黎證供矛盾蒙混過關
梁國雄稱黎智英透過他向社民連捐款,但黎智英稱,其所有捐款都是給政黨而非個人。梁與黎的解釋明顯矛盾,為什麼不請黎再作證?為什麼有議員(劉慧卿、范國威、郭榮鏗)認為無必要邀請負責捐款操作的黎智英心腹Mark Simon作證?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宣誓下作虛假陳述即屬犯罪,因此,是否應邀請警方介入調查到底誰在說謊?並應追究說謊者的刑事責任。
報告3.12-3.14章節顯示,鑒於梁國雄與黎智英均稱該筆捐款的對象是社民連,利監會要求他們解釋,為何有關的銀行本票是以梁國雄而非社民連為抬頭人開出。「梁國雄議員解釋,黎智英透過他向社民連捐款,是因為他是社民連的主席,而且黎先生與他較為熟悉。」「在今年7月2日的研訊上,黎智英表示,他的所有捐款都是給予政黨而非個人。他把捐款予政黨的決定,完全交予Mark Simon負責執行,而他沒有需要知道Simon執行該等決定的細節。黎先生因此不知道為何該等捐款有時直接以有關政黨為抬頭人開出,有時則以屬有關政黨成員的個別人士為抬頭人開出。」
謎團9:律師私存捐款恐違例
報告中顯示,梁國雄稱律師王學今收到捐款後並未向他發出收據,王學今拿到50萬元現金後而是存到自己的個人賬戶。按照《法律職業者條例》的規定,律師在代表客戶處理訴訟或非訴訟業務而收取酬金時,必須與當事人簽訂書面協議。此外,《律師職業者規則》還要求律師如持有或收取當事人款項,「須毫不延誤地將有關款項存入當事人的賬戶」,但有關律師為何涉嫌公然違反職業操守?對此,律師會應否介入調查?
在3.15章節顯示,據梁國雄議員所述,由於他沒有支票往來戶口,遂於2013年11月26日以現金形式提取整筆捐款,並於同日將之交予王學今,以應付社民連成員日後可能招致的訟費。據梁向利監會提交一頁他名下銀行戶口的儲蓄戶口收支報告。「該張頁顯示下述兩個交易記項:2013年11月22日支票存款50萬元,及2013年11月26日現金提款50萬元。梁議員表示,王先生沒有就該50萬元向他發出收據」。
在3.17章節中,王學今在今年6月13日的研訊上確認,梁國雄於2013年11月26日將50萬元現金交給他,以應付社民連成員日後可能招致的訟費。「王先生於是把該50萬元分成兩筆款項,存入他名下分屬兩間不同銀行的兩個個人戶口。王先生解釋,銀行訂有防止洗黑錢的措施,可能對大額存款提出疑問,為方便起見,他存入兩筆數目較小的款項。」
謎團10:證明書「改期」未有追查
報告顯示,徐子晉(負責社民連財務)簽署收到有關捐款的證明書後5天,社民連行政委員會才才決定發出該證明書。徐子晉在出席利監會研訊時,拒絕回應社民連為何將證明書發出日期追溯至較早日期的問題。對此,為什麼在這個關鍵問題未得到解釋下,有議員(劉慧卿、范國威、郭榮鏗)認為無須繼續調查,並認為投訴不成立?是否有意偏袒涉事議員?
報告的3.27-3.28章節顯示,徐子晉稱,他於2014年8月6日簽署收到該筆捐款的證明書,社民連行政委員會是於8月11日決定發出該證明書。「他表示,是按社民連行政委員會的指示行事,而他不知道行委會指示他把該證明書的發出日期追溯至較早日期的原因。」
報告書並指出,梁國雄指不記得自己有否參與發出該份社民連證明書的決定。他並稱,不會回答利監會就社民連如何作出該項決定而提出的問題,也不會回答為何社民連把其證明書的發出日期追溯至較早日期的問題,「因為這些問題的答案涉及社民連的內部運作。」
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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