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判決/終院撤保 黎智英還押監倉過年
- 更新時間:2021-02-11 09:37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4290
圖:黎智英昨日被鎖上手銬及鐵鏈,由懲教人員押解至終審法院聽取判決。
官司纏身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控欺詐及違反香港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去年底黎智英一度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律政司不服上訴,終審法院五位法官昨日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終院指出,國安法第42條開宗明義加入了更嚴格的保釋門檻,法官須先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繼而才考慮其他因素,李官卻錯誤詮釋條文。終院最終撤銷黎智英的保釋,黎須被送返監房度過農曆新年;黎智英的律師聲稱,將再向高院申請保釋。
還押了一個多月的黎智英,昨由懲教署重型囚車押解到終院應訊。今次廣受社會關注的國安法案件保釋上訴案,由初上任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聯同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處理,五人皆為國安法指定法官,沒有海外法官參與。昨日早上十時,五位法官準時開庭,由張舉能簡單宣讀裁決結果:律政司的上訴申請得直,原審法官批准黎智英的保釋決定必須擱置。終院繼而頒下37頁判詞,向公眾清楚交代理由。
為保釋加入更嚴格門檻
香港國安法第42(2)條訂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對於如何正確詮釋該條文,終院指出,依據國安法的立法背景及要求,這一條文衍生出特別例外情況,故裁定條文為保釋申請加入了全新和更嚴格的門檻要求;而據國安法第62條,所謂「保釋假定」的一般保釋規則亦受限於這條文。
就實際引用這條文處理保釋時,終院指出,法官必須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終院表示,若法官考慮過所有相關資料,認為沒有充足理由,「自當拒絕其保釋申請」;若法官認為有充足理由,才應考慮其他因素。
就原審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時引用的法律原則,來自李官自己處理的第一宗國安案「唐英傑案」保釋申請,終院直指法律觀點有錯。首先,李官錯誤剔除了第42(2)條的更嚴格門檻這要求;相反,他更分析相悖,把這條文「雙重否定」的語句,錯誤解讀為「除非法官在考慮批予保釋前,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准予保釋。」終院批評李官所要處理「並非如算術般負負必然得正」,但李官的錯誤會變相重寫該條文,沒有認清條文的既定立場。
終院指出,李官實際上把第42(2)條的問題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列的保釋考慮因素混為一談,故律政司「上訴申請必然得直」。終院向黎智英表示,他可就當初總裁判官拒絕保釋的決定重新要求覆核,但不會由終院處理,故黎智英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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