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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共同犯罪」適用於暴動

更新時間:2020-09-23 19:49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4920

律政司:「共同犯罪」適用於暴動

圖:除身在現場的黑暴外,其他參與運輸接載、哨兵偵察等分工的人,在市民眼中其實都是社會破壞者

一對夫婦和一名少女被控去年參與暴動及非法集結,惟獲判無罪。律政司日前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律政司認為,「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兩者,亦適用於案發時不在場的被告,認為原審法官要求控方證明被告要與其他違法人士,以同樣方式「集結在一起」是錯誤的。上訴結果勢必影響日後暴動案判案。有法律專家認為,參與運輸接載、提供物資、宣傳造勢、哨兵偵察等分工的人,應視為具共同犯罪意圖,律政司的上訴對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有深遠意義。

反中亂港分子去年7月28日在中西區發動暴亂,並企圖圍堵及衝擊中聯辦大樓。經營健身中心的夫婦湯偉雄、杜依蘭及一名16歲姓李的女學生,被控當日參與暴動及作為交替控罪的非法集結,惟均獲判無罪。

上訴結果將影響日後暴動案

對於共同犯罪意圖在該案中的適用,原審法官郭啟安在判詞中稱,非法集結和暴動兩罪的獨特性在於集體行事,其定義元素特別要求犯案者須「集結在一起」,而普通法之下的共同犯罪意圖涵蓋並不身處事發現場的犯案者,故共同犯罪意圖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兩罪。

據悉,律政司通知三名被告,將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就案中有關「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的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尋求意見。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受審的人已獲裁定無罪後,律政司司長如欲上訴法庭就案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給予意見,可將該問題轉交上訴庭,而上訴庭須聆聽律政司及獲判無罪人士提出的論點。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這次上訴結果不會影響原審的無罪裁決,但須在未來同類案件中被採納。

律政司強調,相關法律觀點對日後同類涉及公共秩序的案件影響深遠、有必要釐清。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的講法錯誤,最近非法集結和暴動案件日增且出現高流動性特點,原審裁決不必要地削減兩罪能夠制裁的人,包括不身處犯案現場但夥同犯案的被告,例如:偵查的哨兵、駕車接載同黨的司機、供應武器裝備及物資者、在後方掘磚或收集物資提供支援者以及距犯案現場一段距離被捕的人等。律政司強調,即使這些共犯並非身處犯案現場,但由於其是有組織罪行的一分子,故不能排除去參與犯罪,共同犯罪意圖應適用兩罪。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律政司於9月15日根據第81D條,將本案的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轉交並不影響本案中的無罪裁定。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法律專家支持律政司上訴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共同犯罪」原則一直都存在,認為只要有「共同目的」就涉及犯罪。他指,這次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原則是希望尋求權威性的解釋。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支持律政司提出上訴,相信有合理成功的機會。他指出,過去較多的非法集結案通常只涉及現場行為,不像去年暴亂具一環扣一環的體系、愈來愈高的組織程度及愈來愈精細的分工,包括運輸接載、提供物資、宣傳造勢、哨兵偵察等,犯案者未必身處現場或在現場被捕,但無疑對犯罪行為起到重要推動作用,故應視為具共同犯罪意圖及與主犯同罪。他認為,律政司的上訴有助釐清涉及公共秩序案件的重大法律觀點,對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有深遠意義。

傅健慈亦提到,原審法官除了在共同犯罪意圖的適用問題上犯下原則性錯誤,同時亦錯誤否定控方提出的環境證據,對此同樣值得爭辯。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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