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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操作太易 放生暴徒難制

更新時間:2020-09-18 14:32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9070

主觀操作太易 放生暴徒難制

法律界:法官鬆手路數多 急須改革免司法不公

自修例風波以來,不少法官被批評在裁決時輕判甚至放生暴徒,香港社會要求覆核相關判決的聲音此起彼落。香港文匯報整理了近期多宗被指輕判「放生」的案件,發現多宗案件中的被告雖然承認控罪,但仍獲法官輕判,更有警員受傷,但襲警罪名不成立的情況。有法律界人士向香港文匯報表示,倘法官存心放生被告,可以循不同途徑影響判決,甚至令律政司難以上訴或覆核刑期,如拒絕接納某些不利於被告的呈堂證物,或主觀裁定證人證供不實等。對此,他們認為司法機構急須改革,盡快設立監察司法及量刑委員會,並健全法官檢查機制,避免再出現司法不公的情況。 

法律界點評爭議判決

刑毀塗鴉僅判社服

判決日期:9月11日(社服令)

◆案件:21歲維修工人謝賢彬被控於今年4月18日,涉嫌在天水圍香島中學的外牆塗鴉,噴寫「加入我哋和理噴」、「支那不死,華夏不生,復興華夏」等激進字句,同日又在天水圍天秀路公園公廁的外牆噴漆。辯方稱被告「一直熱愛中國文化」、「以身為中國人為傲」,當時因「一時衝動」犯案

◆判刑:被告承認兩項刑事毀壞罪,裁判官稱考慮到被告已有悔意,重犯機會較低,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律界意見:傅健慈強調「悔意」要真誠才能夠作為求情的理由。被告律師聲稱其是「以身為中國人為傲」,但其行為與之相反,認為該理由不足以用來求情。被告涉兩項刑事毀壞罪名,應判處監禁式刑罰,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無法反映案情嚴重性,沒有阻嚇作用,律政司應考慮上訴

非法集結藏鐳射筆

判決日期:9月8日(社服令)

◆案件:24歲被告盧德霖於去年10月31日在旺角附近非法集結,警方在驅散人群時制服被告,並發現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攜有一個能發射鐳射光束的裝置

◆判刑:被告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律界意見:傅健慈指出,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一般的都會判處監禁。被告已認罪,鐳射筆亦可以令眼睛受傷,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與案情的嚴重性不對稱,屬於判刑過輕,對犯罪分子無阻嚇力

刑毀港鐵緩刑1年

判決日期:9月3日(判囚兩周)

◆案件:今年6月1日,警方發現有人在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牆塗鴉,警員在附近找到75歲被告劉鐵民,並檢獲懷疑涉案的工具。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為表達對政府不滿而犯案

◆判刑:被告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判囚兩星期,緩刑12個月,另須賠償港鐵1,000元清潔費

◆法律界意見:傅健慈表示,刑事毀壞的最高刑期為10年監禁。去年有中國籍男子承認在美國領事館大閘外塗鴉,被判4周監禁,並且立即執行。劉鐵民雖然年邁,但僅判刑兩星期而且緩刑一年,明顯較輕,令人質疑法官有意放生

毀交通燈打甩襲警

判決日期:7月10日(社服令)

◆案件:被告黃錦威去年11月12日非法損壞行人交通燈,並於同日襲擊警員,導致警員左手拇指受傷,但裁判官何俊堯稱兩名作證警員對被告手持剪刀的動作有分歧,「不能放心接納警員證供」

◆判刑:被告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成立及否認一項襲警罪,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賠償452元;襲警罪不成立

◆法律界意見: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裁判官不應將疑點無限放大,忽視被告用剪刀傷害警員的事實

【華發網根據文匯報採編】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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