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攬炒政棍譚得志被國安處拘捕

更新時間:2020-09-07 11:51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9280

攬炒政棍譚得志被國安處拘捕

再有攬炒派政棍被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警方國安處人員昨日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綽號「快必」的譚得志,指他在過去三個月「限聚令」實施期間舉行29次街站,並透過網上平台直播,巧立名目稱是「防疫講座」,發表引起憎恨及藐視政府的言論,部分字眼同時引起民間之間的不滿。警方以「發表煽動文字」罪將譚拘捕。

譚得志昨早在其個人Facebook發貼,指國安處上門將他拘捕及搜查其住所,並帶他到大埔警署調查。

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昨日早上10時15分,國安處人員在大埔區一村屋拘捕一名47歲男子,在其家中搜證,檢獲一部手機等證物,被捕人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

巧立名目稱辦「防疫講座」

李桂華透露,被捕人於六月底至八月期間,在不同地區(主要在九龍區),曾經舉行共29次街站,講座期間以大聲公向市民發表言論,同時透過社交平台Facebook發布相關資訊,當時是在「限聚令」實施期間,被捕人巧立名目說是「防疫講座」,並以講座名義發表引起憎恨及藐視政府的言論,當中的宣傳內容和文字等,引起民間的不滿。

警方目前以刑事罪行條例內的「發表煽動文字」罪拘捕譚得志,李桂華強調,在調查的初段,警方曾認為案件可能觸犯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其後警方經搜證後,諮詢律政司意見,認為最為適合以涉嫌「發表煽動文字」作出拘捕。李桂華指出,根據國安法第3條,警方除引用國安法去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時,香港其他合適的法例警方亦可使用。

初次定罪可囚兩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條,任何人發表煽動文字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即可處監禁三年。

譚得志今年已多次涉嫌觸犯不同刑事罪行被捕,可謂劣跡斑斑,另外他亦經常現身暴亂現場,去年9月29日曾在金鐘暴亂現場被警方拘捕。譚得志去年曾參選區議會,在觀塘廣德選區拉票時醜態畢露,氣急敗壞地用擴音器侮辱區內長者「食屎」,觸怒街坊。今年五月初,他又拍片上載到Facebook,教唆黃絲將沾有麵粉、奶粉之類粉狀物體裝入信封,寄給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有正義市民看不過眼通知警方,亦有市民留言指斥譚:「教唆犯法,必須懲治!」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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