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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票疑雲/出版總會投訴有人種票操控選舉

更新時間:2020-06-25 07:37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4810

種票疑雲/出版總會投訴有人種票操控選舉

圖:石國基(左一)帶同收集到的一百九十九份懷疑有問題申請,到灣仔海港中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投訴

立法會換屆選舉將於9月6日舉行。香港出版總會理事石國基表示,近日發現在功能界別(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的出版小組投票人中,有大量不尋常選民登記申請,懷疑當中或涉及種票。該會昨日帶同收集到的199份懷疑有問題申請,去到灣仔海港中心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投訴。

石國基表示,要申請登記為出版小組投票團體,傳統上主要符合三個條件,包括:香港出版總會有限公司等專業機構的會員、主要經營出版業務並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第268章)註冊的團體東主,以及根據《報刊註冊及發行規例》(第268章,附屬法例B)領有牌照的報刊發行人的團體東主等。但今年忽然出現大量團體及組織登記,選舉委員會亦已批出懷疑有問題的登記申請達199份,當中涉及的團體及組織,其經營主業竟是五金、汽車、木材、洗衣店,甚至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完全與印刷業無關。

疑有問題申請逾400份

石國基指出,去年通過報刊註冊申請的只有一家公司,今年卻突然有幾百家申請,極不尋常。更令人憂心的是,仍在審批中懷疑有問題的團體選民申請有逾400份,如果全都批出,勢必打亂業界在功能界別選舉的位置,如果最後選出一些不是業界的團體,可以肯定其不會為業界發聲。

石國基解釋,按報刊註冊及發行規例,打算在港發行及出售報刊均須領牌;按選舉條例,領有牌照的報刊發行人的團體東主可申請為出版界選民。而合登記條件的是持有牌照的報刊發行人的團體東主,而非僅持有報刊發行人牌照。據《立法會條例》第25(4)條,合乎選民資格的團體須具備登記前「12個月一直運作」的要求;例如,出版總會及業內團體會員均須入會一年方可獲得選民資格。與此同理,取得發行牌照後也應要一直運作12個月。但石國基指,那些人或團體突然申請牌照,且未有實質業務卻申請成功,這明顯違規。

盼選管會正視及制止

石國基強調,功能組別應以合乎資格的真正界別的團體與人士為選民,以保障該功能組別的利益,如因制度漏洞破壞了選舉制度的公允性,甚至間接容許大規模與公然的欺騙行為,令不合資格者得逞,最終左右了選舉結果,出版業將對此驚詫、憤慨和擔憂。

他認為,雖然不知道這些個人、團體及組織背後有什麼動機,或屬於哪些勢力,但可以估計,如果在出版小組投票人選民申請出現懷疑種票,其他功能界別亦很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該會認為事態嚴重,所以花了不少時間逐一查核所有選民申請,並在今日把結果提交選舉管理委員會作正式投訴,希望選舉委員會能正視種票問題,並採取行動制止。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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