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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國旗輕判社服 法律界促上訴

更新時間:2019-10-31 18:08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4320

辱國旗輕判社服 法律界促上訴

圖:「政中香港人」逾50人請願,要求就「侮辱國旗罪」輕判社會服務令上訴

沙田侮辱國旗案日前在沙田法院判刑,為近四個多月暴亂來多宗侮辱國旗案中首宗定罪案件,裁判官李志豪最終只判被告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社會一片嘩然,認為輕判。政界人士認為,相比美國領館被塗污案中的被告判處即時監禁,是次案件情況更為嚴重卻只判處社會服務令,相關判決可能向社會發出錯誤信息。有法律界人士促請律政司上訴,並要求審視將來同類案件的審理程序。 /大公報記者 段遠峰 郝壽

控罪指,21歲被告羅敏聰報稱任職冷氣技工,於今年9月22日事發當天,與大批滋事者把一幅從沙田大會堂旗桿拆下的國旗,帶入新城市廣場三樓中庭侮辱。羅又曾把國旗拋高,任由它跌在地上後踐踏。其後羅等人把已被噴黑的國旗丟進垃圾桶,推落沙田公園水池。羅當晚被捕後,稱因「貪玩」才侮辱國旗。裁判官李志豪以案件不涉及焚毀國旗此等危險情節,加上被告認罪及年輕,只判處社會服務令而不需判監,惟他又為了「反映控罪的嚴重性」,把時數提高至200小時,其間被告須接受感化官監察。

  吳永嘉:案件有組織有預謀

案件判刑持續引發輿論回響。經民聯立法會議員、律師吳永嘉引述庭上案情指出,案發當日懸掛於沙田大會堂的國旗被拆下,遭滋事者亂拋,從三樓跌落地面,涉案人拾起國旗後將其扔入綠色垃圾手推車,再推至沙田公園,把國旗扔入水池,其後又與另一夥人撈出國旗,棄置在城門河,整個過程顯示案件有組織、有預謀,案情相當嚴重;相比起有人因在美國總領事館外牆噴漆而觸犯刑事毀壞、被即時監禁四周,這宗侮辱國旗案直接損及國家尊嚴與象徵,卻僅判處社會服務令,會使原本守法的市民錯誤理解案件性質及案情嚴重性。

  陳曼琪:須以監禁作刑罰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國旗是國家象徵,代表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近期香港不斷發生玷污國旗的罪行,法庭應向社會發出清楚、強烈的信息:玷污國旗是嚴重罪行,須以監禁作刑罰,而非刑罰較低的社會服務令,否則按以往判例以及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的標準,恐怕會不具阻嚇作用。

陳曼琪反問:「是否每宗玷污國旗案,都要以刑罰較輕的簡易程序處理?」她促請律政司提出上訴。

翻查資料,裁判官李志豪過去曾經處理過侮辱國旗的案件,包括去年處理古思堯侮辱國旗案,案情指古思堯在2017年7月15日、10月1日,及2018年1月1日以公開及故意方式,分別將國旗弄出兩破洞;另一次在國旗上寫「送終」字句,再倒轉展示;第三次是塗污國旗及區旗,在旗上寫下「奠」字,李志豪當時直指被告屢犯,須處予即時入獄,判監兩個月。

  焚燒毀損侮辱國旗 可囚三年罰款五萬

《國旗及國徽條例》於1997年7月1日生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使用及保護國旗及國徽制定條文。條例訂明應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的機構,以及展示或使用時必須遵從的條件。

另外,法例亦訂明禁止將國旗、國徽作某些用途,包括展示或使用於商標或廣告、私人喪事活動或行政長官以規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等。同時,法例訂明不得使用破損的國旗、國徽;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

為保護國旗、國徽,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塗鴉美領館監四周 市民轟同罪不同刑

 

辱國旗輕判社服 法律界促上訴

圖:沙田侮辱國旗案被告判處社會服務令,社會一片嘩然認為是輕判

政中香港人」團體逾50人下午三時到律政司請願,要求律政司就暴亂中首宗「侮辱國旗罪」輕判社會服務令上訴。該團體負責人劉礎慊表示,對比起早前,有人塗鴉美國領事館,被判監四星期,判罰結果,差天共地,讓市民懷疑法官的量刑準則有強烈的個人政治色彩,並未能持平公正作出判罰。

劉礎慊列舉了此前多次辱旗的案例,認為此次的判罰太輕;他直言,法官不應以個人觀點進行判斷。他表示,國旗是一個國家的象徵,不尊重國旗就是不尊重自己的身份。「我們的護照上印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我們走出國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對我們保護。」

「政中香港人」在律政中心東座門口喊口號、拉橫幅,並交付呈給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信件。他們表示,律政司有責任維護市民對香港法治系統的信心。

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多宗侮辱國旗案判囚

判決日期:1999年12月

案情:吳恭劭、利建潤在1998年1月1日遊行期間,手持並展示塗污了的國旗及區旗,遊行結束時把塗污的國旗及區旗綁在欄杆上。

刑罰:自簽4000元及守行為一年

判決日期:2003年3月

案情:時任支聯會常委伍國雄參加遊行時燒毀國旗

刑罰:入獄三個月,緩刑兩年

判決日期:2011年9月

案情:江西農夫朱榮昌於金紫荊廣場焚燒國旗

刑罰:入獄三星期

判決日期:2013年2月

案情:社民連成員古思堯於2012年6月及2013年1月遊行時,分別焚燒國旗及塗黑國旗區旗,被控三項侮辱國旗及1項侮辱區旗罪

刑罰:判監九個月,經上訴後減刑至四個半月

判決日期:2016年3月

案情:社民連成員古思堯於2015年7月1日在灣仔萬麗海景酒店外焚燒區旗

刑罰:入獄六星期

判決日期:2017年9月

案情:「泛暴派」立法會議員鄭松泰於2016年在立法會議事廳內將國旗及區旗倒轉

刑罰:罰款500元

判決日期:2018年3月

案情:社民連成員古思堯於2017年7月15日及2017年10月1日以公開及故意方式,分別塗污國旗及在區旗寫上「奠」字,另在展示國旗時蓄意上下倒轉作為侮辱

刑罰:入獄兩個月

資料來源:大公報記者整理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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