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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逃犯例|逾萬字回覆立會法律顧問 保安局:個案式移交逃犯不可行

更新時間:2019-05-16 19:03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990751

修逃犯例|逾萬字回覆立會法律顧問 保安局:個案式移交逃犯不可行

保安局回覆立法會法律顧問早前對《逃犯條例》修訂內容的多個疑問。對於現行個案式移交的運作為何不切實可行,保安局表示,參考當年會議紀錄,看不到此建議在法案委員會經過討論,而恢復二讀辯論時所涉的相關討論也甚少,「不排除是一個較匆忙的建議的可能性」。保安局亦表明,回歸前立例時並非刻意將內地剔除於涵蓋範圍。

立例時非刻意將內地剔除

立法會法律顧問曹志遠早前致函保安局,就《逃犯(修訂)條例》向政府提出多項問題。保安局就曹志遠提問的回覆長達18頁,共逾萬字。對於曹在函中稱,當年制訂《逃犯條例》時,其原意是將內地排除在外,保安局表示,《逃犯條例》在回歸前訂立,目的是要將港英年代沿用的引渡法例作出本地化的立法,該條例不適用於香港特區與中國任何其他部分之間的移交逃犯安排,「反映當時被本地化的安排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而不是將中國任何其他部分在法例本地化時刻意剔除」。當局重申,香港與中國內地(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訂立長期移交協定,依然是香港政府的重要政策目標。

至於現行個案式移交的運作為何不切實可行,保安局指出,該建議是當年《逃犯條例》恢復二讀的尾聲時由當時的政府提出,從當時的會議紀錄中,看不到該建議在法案委員會經過討論,而恢復二讀辯論時所涉的相關討論也甚少,「不排除是一個較匆忙的建議的可能性」;而在實際操作上,需按照《逃犯條例》第3條以附屬法例將香港特區與另一司法管轄區所簽協定在憲報刊登,並提交立法會審議,始能付諸實行,但如此便會驚動逃犯逃逸。

現行須刊憲 勢驚動逃犯逃逸

保安局續指,由於現行有關運作並不切實可行,《逃犯條例》實施近22年以來,香港特區從沒有與任何其他地方訂立個案形式的移交安排,今次修例建議以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代替附屬法例的目的,便是為了堵塞個案式移交操作上的漏洞。

保安局亦表明,行政機關在處理移交逃犯請求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要求方參與國際協議或公約的情況;要求方是否有戰亂、社會動盪的情況;該個案移交對香港特區整體利益的影響;有關罪行的指控是否真誠地為司法公正而作出等等。當局還可為移交當事人加入額外保證,例如律師代表、家屬探望和醫護照顧等,由於須視乎個案的個別情況和需要而定,不適宜在《逃犯條例》中清楚列明,但在將來的操作指引中,會以行政方式述明有關細節。

合理平衡 九項罪類不處理

對於政府以什麼標準決定納入或剔除某些罪類,保安局解釋,就罪類方面,部分的意見主要是源於不太了解雙重犯罪的原則和罪行涵蓋的範圍,或不熟識《逃犯條例》的內容和操作。故政府採取了合理平衡,建議特別移交安排處理《逃犯條例》附表1中37項屬最嚴重或相對較嚴重、涉及司法的維護和有組織犯罪,以及履行國際公約責任等的罪類。特別移交安排不處理餘下的九項罪類的綜合考慮原因,主要是由於它們在過往的移交請求中較少出現,甚至從未處理過,或涉及法律爭議而正在檢討中。

至於通過修例後,行政長官是否可擴大罪類範圍,保安局表示,若將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逃犯條例》第25條的命令進行修訂,有關的修訂將適用於特別移交安排可處理的罪行。由於相關命令具有立法效力,故須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的相關規定提交立法會審議。

【華發網根據大公報採編】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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