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黨」被禁 各界:危害國安零容忍
- 更新時間:2018-07-18 18:39來源:網絡作者:@missdream人氣:6851313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會見傳媒表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等需要,特區政府擬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
特區政府自回歸以來首次引用《社團條例》第八條,作出禁止煽動「港獨」的「香港民族黨」運作的行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17日會見傳媒講解有關行動,強調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他已給予「香港民族黨」21天時間作出有關申述,其後才會作出決定。倘有關社團成為非法社團,任何人涉非法社團的活動,均屬犯罪。行政長官林鄭月娥17日回應時表示,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要尊重國家主權及國家利益,如果有人觸及紅線或底線,特區政府及她本人不能容忍。
李家超17日中午會見傳媒,表示收到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報告,建議他行使《社團條例》第八條賦予保安局局長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
他正在考慮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並已按法例要求,去信「民族黨」,並附以相關內容和細節,給予香港民族黨21天時間作出申述。
首次引用社團條例第八條
李家超指出,《社團條例》賦予社團事務主任在某些指定情況下可啟動程序,向保安局局長禁止社團的運作或繼續運作的建議,是次就是根據《社團條例》第八條第(1)(a)款,即「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
就「國家安全」的具體內容,李家超指出︰「這個在《社團條例》裡面是清楚訂明的。它是解為『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禁令生效後違者可囚3年
根據條例第八條第(3)款要求,保安局局長一般要給予有關團體申述的機會,並於考慮其申述後作出命令。李家超指出,該命令須刊憲才生效,而有關社團亦會成為非法社團,任何人涉非法社團的活動,均屬犯罪,監禁年期最高為兩年至三年。
他續說,在刊憲生效之後,有關人士亦有30天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上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取消、改動有關命令,並形容整個程序是公平、公正的做法,並強調《社團條例》的條文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見另稿)。
被問及為何17日才採取行動、過程中是否有「政治壓力」等,李家超表示,社團事務主任須留意每個個案的發展及蒐集證據,要基於事實、證據及足夠的理由才可啟動第八條,「這個過程當然是要時間,而且這個過程亦要到一個地步,他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使第八條的權力是有需要的。」他認為,有關做法合理、謹慎,也是按照《社團條例》去執行。
有記者問及為何「民族黨」未有註冊成社團,仍受《社團條例》規管,李家超表示︰「《社團條例》裡面說得很清楚,任何一個人以上的組織已經是一個社團。」
法律界:「民族黨」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給時間申述做法適切
陳浩天昨日接受訪問時垂頭喪氣。 美聯社
鼓吹並以實際行動推「港獨」的「香港民族黨」,或將被保安局局長根據《社團條例》禁止運作。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無論是國際人權公約到本地法例,都表明所有自由都有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在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上。「民族黨」不單口頭上煽動非法行為,更聯同「台獨」、「疆獨」、「藏獨」等試圖分裂國家的組織成立聯合陣線,有組織,有聯繫,有行動地推動「港獨」,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特區政府終於採取行動,並給予時間讓「民族黨」申述,是適切、公平和合理的做法。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基本法第一條已說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不可以搞「港獨」,而香港法律有相關條文,就可用作規管:「基本法本身不會直接在香港引起刑事訴訟。現在我們現有的法律中,《社團條例》8(1)(a)條有這樣的限制,令社團不能繼續運作。」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歡迎保安局局長的建議。她指出,市民享有高度的言論及結社自由,但這種自由必須在公共安全和國家領土完整的基礎下運用,禁止「民族黨」運作的建議,符合基本法及香港法例,更清晰明確了在政治和法律上,「港獨」都沒有存在的空間。
她直指,「民族黨」一直通過社交平台和傳媒公然散播分裂國家的言論,更向年輕人派發傳單等煽動他們作出違法行動,已經超越了言論自由的範圍。
她期望在21天的申述期限過後,倘該組織無法提出合理辯解,政府應果斷執法,即時禁止「民族黨」繼續運作,又要求特區政府監察是否有其他政團,透過公司註冊繼續鼓吹「港獨」。
湯家驊:意大利有類似案例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警方是次在該政團成立兩年多後始提出建議,相信處理個案的社團事務主任已經過調查,合理懷疑「民族黨」的活動可能干犯其中條文,才會建議發出禁止其活動的命令。
他反駁有人指稱,禁止「民族黨」運作違反了俗稱「國際人權公約」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說法。公約中提到言論自由得予以某種限制,包括保障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
湯家驊引用人權公約下的案例指,有人在意大利試圖重組法西斯黨,結果被意大利政府監禁,其政黨亦被取締。有關人等其後告到歐洲人權法庭,法庭判意大利政府勝訴,原因是該政黨主張推翻意大利政治體制,因而會危及在這政治體制下之人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他說:「倘這案例之原則適用於香港特區,則國際人權公約不會不容許法例合理地禁止任何倡議推翻『一國兩制』之政黨;從另一角度看,社團條例亦符合基本法之要求,因此今天(指17天)保安局局長所作之措施,實不足為奇。」
被問及特區政府會否禁止更多反對派組織活動,湯家驊認為,「民族黨」的綱領明確稱要「建立自由而獨立的『香港共和國』」,在所有疑似提倡「港獨」、「自決」的政團中言行最為出位,「是不是每個政黨都去到這個位呢?」
周浩鼎批與「台獨」簽約合作
身為律師的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指出,「民族黨」不單以推動香港「獨立建國」為綱領,更有組織,有聯繫,有行動。在該黨黨綱上,他們聲稱要「建立自由而獨立的『香港共和國』」;該黨召集人陳浩天等與支持「台獨」的組織討論簽訂「合作備忘錄」的相關內容;在香港校園散播「港獨」,推行所謂的「中學政治啟蒙計劃」,推動「港獨」,荼毒香港青少年,已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認為,「民族黨」公然與「台獨」及外國反華勢力聯繫、合作,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管治及令香港「獨立」,通過實質行動試圖分裂中國領土,特區政府根據《社團條例》賦予的權力行事,並給予答辯機會,則反映特區政府的確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批評,「民族黨」不斷煽動「港獨」的非法行為,已違反了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嚴重損害「一國兩制」,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社團事務主任根據8(1)(a)條作出的建議,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決定。
各界:危害國安零容忍
「香港民族黨」推「港獨」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資料圖片
香港各社團領袖均支持政府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建議,並強調對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都零容忍。特區政府還應逐一審視其他涉及「港獨」團體,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取締這些不法組織,維護國家安全。
全國政協常委、工聯會榮譽會長林淑儀指出,有關人等或以為香港未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所以沒有法例可規管他們的行為,是次特區政府依《社團條例》採取行動,「讓他們知道香港並非無法無天。」
她並認為政府應逐一審視其他涉及「港獨」團體,「若不處理,難以保障『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香港雖然自由,但也要有底線,而香港有責任要維護國家安全。」
全國政協常委、經民聯監事會主席林建岳指出,任何政治組織及個人在香港宣傳「港獨」、煽動分裂國家,都是公然挑戰基本法、衝擊「一國兩制」底線的行為,中央都是零空間、零容忍,社會各界也絕不接受。特區政府有責任依法取締「港獨」組織,禁止鼓吹分裂國家的社團繼續活動。
鄉議局:遠超言論自由界線
全國政協常委、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會長余國春強調,讓香港保持長期繁榮穩定、讓市民安居樂業是香港主流社會的共同心聲,「我們對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都零容忍,並期盼特區政府嚴肅處理,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
新界鄉議局發表聲明,堅決支持特區政府依法取締「港獨」組織。他們批評,「民族黨」公然鼓吹建立「香港共和國」,長期有組織地積極散播「港獨」言論及從事分裂國家的活動,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已經遠遠超出言論自由的界線,為香港廣大市民所不容。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表示,保安局終於履行應有的責任了,停止非法組織的運作。為香港安寧,市民安身立命,國家安全,保安局必須切實執行職責,企圖分裂國家的違法的組織必須予以取締。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強調,維護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是大是大非的問題,而「民族黨」過去一段時間招收會員、到學校向年輕人鼓吹「港獨」,已造成禍害,「特區政府亦應考慮追究他們的責任。」
全國政協委員石漢基指出,「民族黨」的「港獨」主張傷害全國人民感情,情況就如病毒或癌細胞要在社會擴散一樣,倘有關問題令到國家對香港失去信心,對香港的損害將會很大,故必須嚴肅處理。
香港菁英會主席莊家彬表示,香港是一個尊重言論自由的社會,但「民族黨」的行徑,包括與外國勢力勾結,與其他鼓吹「疆獨」、「藏獨」的團體合作,甚至深入香港中、小、大學宣傳「港獨」訊息,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界線,香港市民都不能容忍。
來源:文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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