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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敏康:制裁“港獨”言行的法律體系

更新時間:2016-05-06 14:36來源:網絡作者:@missdream人氣:92656

顧敏康:制裁“港獨”言行的法律體系

據網上查閲,現在已經宣布成立的“港獨”組織有十多個,這種情況必須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港獨”組織以“言論自由”為掩護,不斷宣揚“港獨”,並表示要採取武力手段實現目標。如何用法律手段制裁“港獨”組織,已經成為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

有人擔心,“港獨”組織的出現是因為香港出現法律真空或模糊地帶。有人認為,香港因還未根據《基本法》23條制定國家安全法,現行法例便無任何鼓吹“港獨”的法律限制。這個誤解必須予以糾正。的確,香港政府推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這是一種憲制性任務。一方面,在推行23條立法問題上,政府“未有計劃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聲明本身的確沒有嚴格依法辦事。

於是有一種觀點指出,只要第23條立法工作沒有完成,《基本法》在香港就沒有真正落實。另一方面,由於當前立法會的情況非常複雜,即使政府推23條立法,也很難被立法會通過。儘管如此,現行的法律(包括內地法律)在制裁“港獨”方面是完全能夠發揮作用的。這些法律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

刑事法已可制裁“港獨”

首先,“港獨”已經超出言論自由或人權保護的底線,不應受法律保護,這是全世界的共識。《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明確指出:“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須:(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道德”。換句話説,為了保障國家安全,限制和制裁“港獨”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其次,雖然《基本法》第23條立法沒有成功,但政府有必要進一步做好宣傳和諮詢工作。即便沒有23條立法,香港現有的法律照樣可以發揮應有的威懾和制裁功效。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指出,香港可以從四個方面處理“港獨”問題:一是《公司條例》;二是《社團條例》;三是《刑事罪行條例》;四是其他方面的刑事罪行。

本文就以現行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進行説明。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1a)條,任何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便屬於干犯煽動意圖罪,更重要的是,煽動意圖不一定要有具體的行為才算犯罪,只要煽動“引起憎恨或藐視”,或“激起離叛”,便是犯罪結果。從現有十多個“港獨”組織的成立並宣揚“港獨”看,可以被視為已經出現互相煽動,並引起憎恨、藐視或離叛之結果。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1)條,任何人(a)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b)發表煽動文字;或(c)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d)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即屬犯罪。在現有的情況下,即使“港獨”組織只是“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就可以構成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至於,條文中所寫的是“女皇”、“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顯然沒有法律上的困難,因為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第1條:1.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條文內容與以下所有權有關或涉及以下事務或關係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提述(a)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b)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c)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國安法》可徹底粉碎“港獨”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5年7月1日通過了《國家安全法》。該法涵蓋範圍十分廣泛,包括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也對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與職責,國家安全制度,國家安全保障,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等多方面進行了規定。

《國家安全法》中有兩條文提到香港,第11條第2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40條第3款:“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雖然該法暫時不會在香港實施,但是,該法對香港政府和市民提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尤其敦促香港政府早日對《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

其實,《國家安全法》還有其他條文與香港有關的,那就是一旦“港獨”事件嚴重並失控,第64條就擺上桌面了:“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特別重大事件,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者進行全國總動員、局部動員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具體而言,就是《基本法》第18條第4款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廣大市民當然不希望看到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發生,但全體市民有必要敦促“港獨”者及時回頭、敦促政府積極執法和推行23條立法,這才是上策。

來源:大公網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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