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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沒有討論「港獨」的餘地

更新時間:2016-08-24 08:54來源:網絡作者:@tubie777人氣:15046

學校沒有討論「港獨」的餘地

「港獨」入侵校園引起各界強烈關注,有學校已向教師發出指引,表明禁止教師在校內討論或鼓吹「港獨」。行政長官梁振英昨日強調,歷史、政治、憲制安排和《基本法》等均清楚表明,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學校沒有討論「港獨」的餘地,這絕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教育局局長吳克儉表示,學校已有很多方面的指引,要相信校長、學校和老師是很有經驗處理有關事情。

播「獨」絕非言論自由

梁振英昨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被問到有「本土」組織聲稱開學時會派發「港獨」傳單,會否觸犯刑事。梁振英強調,學校校規比法律更嚴格,一些行為如講粗口,並不違反法律,卻違反校規,學生若屢勸不改或會被逐出校,因此在學校宣傳「港獨」,絕對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

梁振英又指,中學生在「港獨」問題上沒有什麼好討論的,無論是歷史、政治、憲制安排和《基本法》的規定等等,都清楚表明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港獨』)有什麼可以討論的餘地呢?」

對於政府是否贊成在《香港教育專業守則》加入禁止教師鼓吹「港獨」的內容,梁振英重申,學校應該很清楚如何處理「港獨」問題,因為事情的「是非黑白」十分分明,沒有含糊。如果學生在學校真的要討論「港獨」,學校和老師應該清晰地向同學表達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教育局局長吳克儉昨日出席活動後對傳媒說,「港獨」違反《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有關主張或活動不應在校園出現。他強調,討論香港地位必須以《基本法》為基礎,《基本法》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一點毫無疑問,所以毋須討論。

學生應在安全環境學習

吳克儉指出,學校和家長均希望校園能提供一個寧靜環境,學生可以安全、有秩序地學習,教師也可提供專業教學。他相信校長和老師有經驗妥善處理「港獨」問題。

對於最近有很多人提到教育局應該向學校提供指引,吳克儉強調,教育界與當局有共識,認為現行《教育條例》、《教育規例》、《香港教育專業守則》和《學校行政手冊》的指引已足夠,而每間學校也有自己的校規,同學需要遵守。

學校沒有討論「港獨」的餘地

現時已有小學向教師發出指引,表明禁止教師在校內討論或鼓吹「港獨」。在粉嶺寶血會培靈學校任教的社民連成員林慧思在Facebook稱,該校已向老師宣布,「禁止老師在校內討論或鼓吹『港獨』,如有老師用個人身份在校外公開討論或鼓吹『港獨』,校方尊重每位老師的政治取向及言論自由,但也認為教師也不適合討論此議題」。  在禁止了「港獨」的立法會參選之路後,在中小學校園的「港獨」問題又進入大眾視野。現在中學生裏面公開談論「港獨」,結成主張「港獨」的組織,甚至鼓吹無底線的「勇武抗爭」,「獨立建國」,情況實在令人擔憂。教育局要求老師在討論「港獨」的時候,要堅持基本法。一些人以「言論自由」為校園「港獨」行為辯護,這種說法是難以成立的。

首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並列,意味着這是兩類不同的權利。根據湯家驊資深大律師的說法:公民權利屬於「天賦人權」,是公認每個人都應該享有的;而政治權利不是沒有限制的,而且能實現多少取決於各國的實際情況,並沒有公認標準,增加適當限制是合理的。

哪種權利算是政治權利呢?聯合國在1948年提出的《世界人權宣言》是制定《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基礎。根據普遍接受的分析,宣言的19-21條屬於政治權利:19條有關言論自由、20條有關結社與集會自由、21條有關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可見,此三者都可以有合理限制。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分立,說明了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值得注意的是,宣言中把三者按照這種順序排列不是沒有道理的,實際上體現了從低到高的要求:言論自由可以基本算是是普遍的,結社自由可能要加以限制,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限制會更多。

從各地的經驗來看,也是如此。對選舉權的各類限制十分常見,其中一種是年齡方面的限制:一般認為,青少年處於心智未成熟的年齡,不具有作出能夠負責任地思考政治的能力。在香港,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年齡限制是40歲以上,對公民選舉權的限制是21歲。中小學校的學生大部分都是18歲以下,沒有選舉權。對結社自由是否應該有年齡限制呢?基本法和《社團條例》中沒有規定結社的年齡限制。但在其他地區,年齡限制並不少見。比如台灣的《人民團體法》規定社團發起人必須年滿20歲。這說明,儘管在法律上,香港未有對結社自由的年齡限制,但從法理上說,不鼓勵某個年齡下的公民進行政治性的結社,仍然有其邏輯依據。

因此,回到中小學「講獨」的問題,有兩點必須澄清:對結社自由的限制不等於損害了言論自由;因為年齡問題,不鼓勵中小學生行使爭議極大的政治性的結社自由的權利也並非沒有道理。

學校沒有討論「港獨」的餘地

其次,每個學校都有「校規」,對學生加以超出法律要求之外的限制。很多學校的校規都與法律相抵觸,但一般被視為合理。比如,「男女生不准談戀愛」是中小學一條常見的校規。可是,在父母同意的情況下,16歲是法定的最低年齡。這條校規顯然是和法律抵觸的。又比如,很多學校規定學生要穿校服,女生要剪短髮,穿着校服不能到娛樂場所。這些要求也沒有法律依據,嚴格來說是侵犯學生的權利,但也被社會廣泛接受。在一定前提下(比如懷疑學生藏有毒品或者學生正在作弊),老師可以對學生進行搜書包、書桌甚至搜身。這些事實說明,在校園中,規定超越法律的規則,是一個廣泛實踐的事。

校規與法律之間矛盾的界限在哪裏,一直有很多探討。一般認為,(中小學)學校是一個特殊的場所,教育是一種「傳統特別權力關係」,出於教育之目的,學校對學生的行為加以規範,要求學生遵循,並對於違反規範之學生給予懲戒,是學校教育過程中不能欠缺之手段。所以,校規超出法律之外的規定無可厚非。如果事事用一般社會的法律規則,衡量發生在學校這個特殊場所的行為,自然會得出錯誤的結論。所以,在校內禁止「港獨」組織的存在,並非無理。

第三,在學校是否能夠討論「港獨」呢?我贊成曾鈺成和吳康民等的觀點,在老師的引導之下,討論「港獨」正確與否的問題,不僅不應該反對,甚至應該值得鼓勵。如果放任這個領域空白,等於讓「港獨」思想輕易佔領。但關鍵是通識科老師需要有正確的引導。有老師提出,如果在討論中預設立場(指的是反對「港獨」),就等於限制了思想自由,與通識科提倡的批判性思考的原則相違背。

其實,傳授正確的知識與提倡批判性思考,這兩點並不矛盾。通識科所提倡的批判性思考,不是漫無邊際的想像,只有基於正確的邏輯和事實,它才是有價值的。目前「港獨」勢力有很多明顯的錯誤理論:有說五十年之後,香港是否屬於中國還「未定」;有說基本法及國家憲法只能限制政府,公民不需要遵守;有說否定香港屬於中國只是修改基本法而已;中央政府如果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英國就可以收回香港等。這些錯誤理論是導致青少年得出錯誤結論的主要原因。如果老師能在課堂上教導糾正這些錯誤的說法,學生所作出的思考就很大機會否定「港獨」。很可惜,不少教師亦持類似的錯誤認識,所以對教師進行相應的培訓是必要的。

最後,公眾期望中小學老師有責任教導學生被社會廣泛接受的觀念(與大學不同),無論他們自己的立場如何,出於職業的要求,也應該在核心問題上持社會的一般立場。筆者曾在美國參加過中學生課堂討論,在有關種族問題上,老師在討論過程中可以很開放,允許學生發表各種觀點,但最終都會引導學生回到種族平等,多元文化互相尊重的立場,不會放任種族歧視而不顧。所以要求老師在討論中堅持反「港獨」的立場,也不能視為過分的要求。

根據人民網、大公網等綜合採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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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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