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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独”不获有效提名依法有据 莫让“港独”蒙混过关

更新時間:2016-08-01 18:07來源:網絡作者:@missdream人氣:55463

“港独”不获有效提名依法有据 莫让“港独”蒙混过关

7月15日是本届立法会会期的最后一日/资料图

香港特区立法会换届选举的选举主任已经认定新界西参选人陈浩天未能获得有效提名。香港社会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但笔者认为选举主任的决定是正确的。从《立法会条例》(香港法例第542章)和《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简称《立法会选举程序规例》)(第541D章)等法律的规定来看,至少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陈浩天有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的情况。根据《立法会条例》第39(1)(f)(i)条的规定,因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法律的施行而无资格在选举中成为候选人,这是完全可能的。而陈浩天未能满足本条例第40条规定的条件。

二、陈浩天签署的有关声明是虚假的。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0(1)(b)(i)的规定,提名錶格载有或附有一项示明该人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第40(2)条还规定该人必须签署该等声明。请注意文中“载有或附有”的含义,载有即表格中有此要求,附有即作为单独的附件。在法律文书中,“或”即可以选择一项,也可以包含两项。陈浩天提交的提名文件虽有该声明书,但经选举主任询问,仍不愿意放弃“港独”行为。在签署的声明是虚假陈述的情况下,选举主任无法确认有关提名有效。

三、选举主任有权确认提名是否有效。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2A(1)条的规定,“选举主任在收到符合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订立并正有效的规例的提名錶格后,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按照该等规例决定有关的人是否获得有效提名为候选人。”换句话説,选举主任有权根据提名资料确定有关提名是否有效。以为选举主任越权,无此认定权,显然是错误的。

四、陈浩天有可能被裁定触犯选举规例。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0(1)(b)(iii)(D)(Ⅲ)条的规定,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订立并正有效的规例所订明的任何罪行。香港法例第541章有14件规例,其中《立法会选举程序规例》(第541D章)第103条规定了“作出虚假声明的罪行”。第103(1)条规定,“任何人在与选举有关的文件製作出他明知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或任何人在该等文件中作出在要项上不正确的陈述,或任何人明知而在该等文件中遗漏任何要项,均属犯罪。”第103(3)条规定,“任何人触犯本条所定的罪行,可处第二级罚款及监禁六个月。”第103(4)条规定,“在本条中,与选举有关的文件指未施行本规例而规定或适用的表格、格式、声明、宣布、申请、授权书、通知、公告、陈述、报表或提名錶格。”

请注意“虚假声明”之罪包括要项的虚假陈述、要项的不正确陈述、要项的遗漏。所谓要项,就是并非无足轻重的事项,陈浩天的虚假声明,可以由法庭定罪。选举主任无权对“作出虚假声明的罪行”的人定罪,但该选举主任在有关的选举犯罪案件中,可以作为证人,提供有关人士提交的提名文件是否有遗漏。目前要项有所遗漏的参选人应当尽快採取补救措施。

五、陈浩天有可能串谋触犯选举规例。《立法会选举程序规例》第103(2)条规定,“任何人直接或间接,亲自或由他人代其与另一人串谋在与选举有关的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或在该等文件中提供该人明知在要项上错误的资料;或任何人直接或间接,亲自或由他人代其煽惑、强迫、诱使、胁迫、恐吓或怂慂另一人在该等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或在该等文件中提供该人明知在要项上错误的资料,均属犯罪。”这是串谋犯罪的典型事例。陈浩天有没有如此串谋,也可能在任何候选人是否涉及“作出虚假声明的罪行”的案件中一併调查。

在法理上,候选人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与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依法宣誓既有联繫,又有区别。《立法会条例》第40条的规定是以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规定为依据的,都属于法定条件和要求。

但又有区别:(一)前者适用于参选人,作为候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的其中一个条件;后者适用于当选人,作为可否就职的条件。(二)前者採用签署声明的方式,要有证人;后者採用宣誓的方式,要有监誓人。(三)前者不遵守法定条件,除提名可能无效之外,还可按“虚假声明”治罪,不论是否当选;后者不遵守法定条件,就无法就职,就职后就可能按违反誓言处理。

拥护基本法是参选立法会选举获得提名的必要条件。拥护基本法是拥护该法的全部,而不是局部,更不是隻是拥护个别的条文。陈浩天企图组织民族党,主张香港“独立”,建立“香港共和国”,废除香港基本法,就不会拥护基本法,就是牴触该法第1条有关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的规定、也牴触第12条有关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规定,他根本就不应当参选。

有人认为,不是真心拥护基本法的参选人也可能签署了确认的声明,但在选举中却反对基本法怎么办?这就不仅仅是前面提到“作出虚假声明的罪行”了,这是可能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的有关规定治罪的问题了。

  莫让“港独”蒙混过关

立法会选举提名结束。选管会根据基本法规定,正在审核154名鱼龙混杂的提名人。“港独”分子陈浩天因既不拥护基本法、又不肯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被选举主任剔除参选人资格,真是罪有应得,人心大快,全民拥护!然而,仍有某一条政治小爬虫如变色龙,妄图蒙混过关、削尖脑袋欺骗选民钻入立法会。昔中共元老董必武曾赋《无题》诗嘲笑“文革”时代依附“四人帮”突然冒起的青年政客,曰:“盗名欺世小爬虫,以假充真变色龙。”某“本民前”头目便是应以选票摒弃的盗名欺世政治小爬虫。

君不见,他前天还信誓旦旦要搞“港独”,昨天又申请“司法覆核”反抗“确认书”,今天忽然又突然表示他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来个180度大转身,以今天的“我”否定昨天的“我”。“伏法”签“确认书”,不是说他因犯法而伏诛,而是说他暂时假装匍伏于基本法的法律之下。伏之本意,面向下、背朝上俯卧着也。《荀子.仲尼》曰:“志不免乎姦心,行不免乎姦道,而求有君子圣人之名,辟之是犹伏而咶天也。”他志存“港独”奸心,行之是“叛国”奸道,却要削尖脑袋钻入立法会骗取名位利禄,求有君子圣人之名,这譬如他伏于地上却幻想要以口吻天一样痴心妄想,选民岂会受这条政治变色龙和小爬虫的骗?摒弃他,将他扫入政治垃圾桶,就是大家的责任和义务。

他黑头髮黑眼珠黄皮肤,其基因是中国人的父母赋予的DNA;他生活和脚下的土地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他饮的是祖国大陆流来的源头活水。可是,一旦大学毕业,羽毛未丰,便数典忘祖,背叛自己的民族和出生地,干起分裂国家的罪恶勾当,鼓吹起“香港独立”谬论来。狼,即使饿,都不吃自己的父母和孩子,不离开自己的巢窝,不投靠非我族类的豺狐。可是他一朝得了“位”,便为虎作伥,变得比汉奸还无耻,比狼还要无情、兇狠。

他原来自湖北,是名副其实内地同胞。可是二十几年后他变了,操着仍含乡音的广东话,穿着内地同胞缝製的鞋袜,用着“made in China”的产品,却在上水、屯门将自己的同胞当“蝗虫”来驱逐、辱骂、脚踢。正所谓“一阔脸就变”,变得冷血、无情、凉薄、兇暴。这条小爬虫比毒蛇还要兇险!

迫于无奈和法律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终于签下“确认书”以求蒙混过关、削尖脑袋钻入立法会当“立法议员”。这种变色龙未选前已暴露其意志脆弱、随意转舵的虚伪本色,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政治骗子。正如他的“国师”陈云在网上骂他:“这不是妥协,不是忍辱负重,而是欺诈。”连他的朋友都骂“娘”了,还用说这条政治小爬虫是谁?快用选票摒弃他!

来源:大公网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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