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右侧

您現在的位置:華發首頁>新 聞 >

“辭職前刪除同事微信”,商業保護不是侵權擋箭牌

更新時間:2018-11-18 22:07來源:網絡作者:@nanncy人氣:3851437

“辭職前刪除同事微信”,商業保護不是侵權擋箭牌

想要“跳槽”?這還不簡單,辦個離職手續就得了。讓人萬萬想不到的是,為了讓公司領導把字簽了,辭職員工還得先把手機中的同事微信刪掉。據媒體報道,7月26日,王先生從就職3年多的保險公司離職時,領導要求他先刪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才能在離職檔上簽字。為了盡快辭職,王先生刪掉了同事微信。

事後,王先生意識到,公司領導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從法律上講,微信屬於隱私權保護的範圍。這是因為,在微信中存儲著使用者的私人資訊秘密,如果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就會擾亂私人生活安寧。不僅如此,微信作為一種即時通信工具,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作為公司領導,如果貿然幹預員工微信,就有侵犯他人隱私權和通信自由之嫌。的確,隱私權是一種自願自主的權利,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如果在這一刪除微信的過程中,公司領導“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是不是就不構成侵犯隱私權了呢?

從報道情況看,王先生之所以“自願配合”,背後還是答應“把微信中所有同事都刪除,否則不簽字”的公司“強制要求”。但這樣的“妳情我願”,恐怕並不能對侵犯隱私權等行為免除法律責任。或許,在該公司方面看來,這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因為“我們行業互相挖墻腳”,“出於對團隊和公司的保護”,才要求離職員工刪除同事微信。

但問題是,保護商業秘密也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作為代價。況且在他的手機中有同事微信,也並不能被界定為“商業秘密”。公司同事的微信,既是工作平台,也是生活工具,又如何能作為商業秘密呢? 如此商業保護的藉口,遮不住違法亂為的破洞。無視法律規定,給人才流通設置障礙、侵犯個人權利,作為受害者有權得到法律救濟,而有關企業也應當好好反思,盡快補上法治這一課。

來源:搜狐

 

(來源:网络)

  • 凡本網註明"来源:華發網繁體版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於華發網繁體版,轉載請必須註明來自華發網繁體版,https://china168.org。違反者本網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本網轉載並註明自其它來源的作品,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時,必須保留本網註明的作品來源,並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 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作品發表之日起一周內與本網聯系,否則視為放棄相關權利。




圖說新聞

更多>>
谷卓恒何方神聖,敢以卵擊石犯眾怒?

谷卓恒何方神聖,敢以卵擊石犯眾怒?


返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