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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狀公會挑「基」妄議UGL

更新時間:2018-12-22 16:43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6691144

大狀公會挑「基」妄議UGL

要求律政司檢視不控決定 法律界批干預獨立檢控權

就UGL事件,香港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聲明,稱律政司未有就是案諮詢獨立法律意見,「有違慣例」,令人「懷疑當中或涉政治考量」,並要求律政司諮詢獨立法律意見。法律界人士反駁,律政司的檢控守則中,並無要求必須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律政司是否需就個案索取獨立法律意見,應由律政司獨立自主考慮及決定,外界不得干預或施壓。有關聲明是在挑戰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的規定,公然干預律政司的獨立檢控權。

大律師公會在昨日的聲明中雖稱該會尊重律政司在本港的刑事檢控中擔當的角色與責任,但律政司沒有就UGL案諮詢任何獨立法律意見,「有違」以往一貫處理涉及政府高官及政治敏感案件的慣例,令人「懷疑當中是否涉及任何政治考量」。

聲明續稱,任何針對律政司的懷疑,都會無可避免地削弱公眾對刑事司法制度及法治的信心,故要求律政司先尋求獨立大律師意見,再重新考慮決定。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是否對一宗案件提出起訴,必須具備兩大原則,包括證據是否充分,及就算證據充分,也要考慮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在這兩個原則之外,並無說明必須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或獨立法律意見需被視為必須或具凌駕性。

在此前提下,她認為,如任何人或團體質疑律政司司長沒有就個別案件尋求獨立法律意見,而必須重新進行檢控考慮,就有如擅自在律政司檢控守則加入「諮詢獨立法律意見」的凌駕性原則,絕非持之以恒的檢控原則。

刑檢工作不可外判

陳曼琪續說,基本法第六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已說明律政司的刑事檢察工作是獨有的,是不可推卸或外判的專職責任,倘每宗檢控均須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即意味律政司將有關檢控工作必須外判或轉介給第三者,喪失了獨立自主的角色,將抵觸第六十三條。

她強調,根據基本法,律政司的檢控工作,包括是否需就個案索取獨立法律意見等,都應由律政司獨立自主考慮及決定,不應受任何干預和團體施加壓力及陳述。大律師公會發出的聲明,僅基於律政司未有就是案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就要求律政司再考慮提出檢控,並不符合律政司檢控守則的兩大原則。

陳曼琪指出,公會的聲明難免會令公眾在觀感上,覺得是在向律政司施壓,甚至干預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勢將影響到香港一直賴以成功的法治基石,「如律政司回應大律師公會的要求,是否代表把獨立自主的檢察工作外判給獨立律師?」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根據基本法,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權是獨立運作的,檢控與否完全由律政司依法及依程序全權決定,任何人或機構,包括法庭都不能干涉其獨立檢控權。

因此,律政司是否尋求外聘獨立法律意見,應由律政司因應證據的強弱、案件複雜程度、有否有利益衝突等因素作出決定。

律政司決定須尊重

黃國恩認為,律政司在綜合考慮UGL事件各種因素後,決定不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是法律賦予律政司的權力,也是「最終的決定」,所有人都必須尊重。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明顯是在公然干預律政司的獨立檢控權。

他指出,有不少市民都質疑現屆大律師公會的主事者有明顯的政治傾向,感覺該會已非以法論法的專業組織,而該會今次在反對派公開質疑律政司的決定後就迅速發表聲明,更令人懷疑該會是以其專業背景去協助反對派爭取政治利益,試圖挑戰律政司的獨立檢控權,非但自毀其公信力,更會破壞香港的法治。

【華發網根據文匯報採編】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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