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右侧

您現在的位置:華發首頁>@香港 >

包法官理應尊重香港的憲政新秩序

更新時間:2018-12-22 15:35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2151148

包法官理應尊重香港的憲政新秩序

圖為: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網絡圖片)

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以下稱“包法官”)近日發表言論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更稱釋法會為香港的法治帶來“長期傷害”。如果報道屬實,筆者認為有必要反駁這種不負責任的、缺失法律根據的錯誤言論。

普通法不能牴觸《基本法》

毫無疑問,包法官是一位資深、受人尊敬的普通法專家,也為香港普通法的發展作出過不可磨滅的貢獻。筆者尊敬這位資深的法官,也聆聽過他的專業講座,但這不等於筆者不可以與其商榷,糾正他的錯誤言論。其實從一開始,筆者對包法官的這番言論并不感到驚訝,因為包法官在前幾年也發表過類似的言論。

2012年10月,他在接受傳媒採訪時強調“《基本法》賦予終審法院有權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但終院主動提出以外,其他釋法都是錯誤。”(2012年10月25日《蘋果日報》)很可惜,當時沒有多少人站出來反駁包法官的錯誤言論。即使按照其“除了終院主動提出外,人大常委會無主動釋法權”的不正確言論,他還是反對終審法院主動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

以2011年的剛果案為例,法院在一審和二審均認為應對剛果使用相對豁免權,其間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連發三封信,要求法院從國家利益出發,考慮以絕對豁免權還是相對豁免權處理更為合適。雖然最后終審法院以3比2通過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而反對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者之一,就是當時的常任法官包致金先生。可見,包法官有關言行不是偶然的。

那麼,為什麼這樣一位資深的普通法專家,卻不斷反對或抵制人大常委會釋法呢?筆者認為原因有兩個:往淺裏講,可能是包法官認為自己是普通法法官,毋須理會人大常委會釋法,如果那樣,則包法官就必須好好進修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了,否則,他又如何處理屬於“一國”的問題?往深裏講,也可能因為包法官是外籍法官,觀念決定立場。雖然《基本法》允許外籍法官,但外籍法官在“一國”層面不是沒有問題的,因為他們對“一國兩制”中的“一國”缺乏認同,也不可能具備人們所期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意識”。在這種情況下,包法官有可能將“兩制”無限放大,用普通法的司法觀念去反對人大常委會的幾次釋法。事實上,香港的普通法也不能與《基本法》衝突的。《基本法》第8條明確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用普通法的司法觀念去反對人大常委會釋法,其實就是違反了《基本法》第158條之規定。

憲法和《基本法》均寫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全面解釋權,這是十分清晰的。司法權本屬於國家主權的一部分,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本來并不應該具有司法終審權。但是,中央政府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將終審權授予香港終審法院,這一方面是出於維護香港高度自治的考慮,另一方面是考慮到香港實行與內地不同的法律制度。毫無疑問,香港的終審權不可能是絕對的,《基本法》第158條已對香港終審權作了法定制約。其特點就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像最高人民法院那樣受理香港的上訴案件,但可以通過釋法對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給予必要的指引。如果不這麼做,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就會在不受控制的普通法解釋中變樣和走樣。如果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是司法機關,就將其對《基本法》的解釋說成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這實質上就是不接受“一國”之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享有解釋權這一憲政安排,也是對《基本法》的背離。

人大釋法是憲政新常態

另一方面,包法官也應該預見到自己言論的負面后果:他身為香港終審法院的資深法官,卻在接受媒體訪問時一再發表這種不負責任的言論,令人不免懷疑其在審理有關國家安全案件時的立場,所謂法官的“政治中立”和司法獨立也難免會受到質疑。

即使包法官基於自身的原因對人大常委會釋法有牴觸情緒,他也不能任意發表這種負面言論:

首先,他的這種言論可能違反了有關誓言─“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法官/司法人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其次,包法官也可能背離了自己參與的終審法院在劉港榕案中的判決。終審法院在劉港榕案中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因為此項權力來自憲法第67(4)條,并載於《基本法》第158(1)條。而第158(1)條賦予的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全面的和不受約制的權力,并無在任何方面受到第158(2)和158(3)條限制或約制。

包法官置誓言和終院判決於不顧,以終院法官的身份發表誤導民眾的言論,將《基本法》第158(3)無限擴大,提出人大常委會“沒有主動釋法的權力”,實在是與其身份不相符。

現在應該是消除包法官錯誤言論的關鍵時刻。香港回歸20多年,香港的憲政新秩序不斷被錯誤指責,這是令人擔憂的事情。特區政府不僅需要據理反駁,還必須大力宣傳憲法和《基本法》;大力宣傳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大力宣傳人大常委會釋法是香港回歸后的一種新憲政秩序,更是一種新常態。

【華發網根據大公報採編】(作者:顧敏康)


(來源:网络)

  • 凡本網註明"来源:華發網繁體版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於華發網繁體版,轉載請必須註明來自華發網繁體版,https://china168.org。違反者本網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本網轉載並註明自其它來源的作品,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時,必須保留本網註明的作品來源,並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 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作品發表之日起一周內與本網聯系,否則視為放棄相關權利。




圖說新聞

更多>>
何為證據?揭露香港亂像的幕後黑手

何為證據?揭露香港亂像的幕後黑手


返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