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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條例草案》亞洲首創新例

更新時間:2017-07-14 10:39來源:網絡作者:@tubie777人氣:871455

《道歉條例草案》亞洲首創新例

13日午,香港立法會以46票贊成、2票反對三讀通過《道歉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若最終刊憲生效,香港將成為亞洲首個制定道歉法的地區。

草案訂明,修例目的在於規定道歉在某些程式及法律事宜中的效果,從而提倡和鼓勵爭端各方按意願適時作出道歉,以和睦方式排解爭端。適用的「道歉」包括口頭、書面,表達歉意、懊悔、遺憾、同情或善意。

特區政府13日下午發佈的新聞公報顯示,在2016至2017年度,申訴專員公署(觀察者網注:直接向特區行政長官負責的法定機構,獨立於政府之外,專責監察政府運作)處理的投訴案件中,有248宗被投訴機構向投訴人致歉,其中有230宗(占92.7%)是在公署介入後或所涉機構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向對方道歉。

道歉內容不作為證據

草案規定,道歉的事實陳述不構成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在裁斷過失或法律責任時,不得將道歉列為考慮因素或證據,並規定保險保障不會因道歉而失效或受到影響。

法例將涵蓋所有民事法律程式,亦適用於官員及專業人士,同時賦予法庭或審裁處酌情權,若道歉內容是訴訟唯一證據,法庭或審裁處可將之接納,列為不利道歉者的證據,平衡申索人的法律權益。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對有議員擔憂條例當中的酌情權會引致不確定性,草案已經加入修訂,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權時,必須公平公正和需顧及公眾利益。

也有立法會議員不支持 稱有違道歉應該真誠原則

據香港《經濟日報》報導,袁國強認為,條例獲通過後,香港會成為亞洲首個制定道歉法的司法管轄區, 有助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

不過,也有多名立法會議員指出,草案中的條例容許法院有最終酌情權,裁定道歉的陳述能否接納為證據,認為裁斷者在判斷是否公平公正時,需要小心考慮,也需避免有人利用道歉條例免責。

香港經濟民生聯盟(簡稱經民聯)議員石禮謙表示不支持該草案,其稱條例寫明道歉不等同認錯,有違道歉應該真誠的原則。

香港申訴專員劉燕卿則對草案表示歡迎,其認為道歉法的制定,相信可鼓勵政府部門和公立機構更為積極主動,在有需要時真誠向市民道歉,必定有助紓解感到受屈市民的不滿情緒,或有助解決糾紛,有效平息紛爭,重建社會凝聚力,恢復互信。

《星島日報》報導,過去政府官員在南丫海難或鉛水事件等在重大失誤,又或者醫療事故下,相關人員和部門為免道歉成為日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證據,遲遲不道歉。政府今年初將《道歉條例草案》刊憲,訂明道歉不構成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亦不會在裁斷過失或法律責任時,成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考慮因素或證據。

立法會昨早復會,三讀通過《道歉條例草案》,成為亞洲首個制定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轄區。條例訂明,不論口頭、書面,或藉行為作出歉意、懊悔、遺憾、同情或善意,包括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認道歉的過失或法律責任,都可在一般情況下都受到保障,不會被採納為呈堂證據。

條例涵蓋所有民事法律程式,例如司法、仲裁、行政、紀律處分及規管性程式,官員的道歉同樣受到保障。但當道歉內容成為法律訴訟的唯一證據時,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法院可有酌情權,接納當中的事實成為證據。

立法會議員梁耀忠指出,有些投訴者不是為了索償金錢賠償,“有時氣難平,覺得有些官員死都話沒有錯。”他認為,條例有助官員釋除道歉對法律責任的顧慮,希望適時道歉,消除受影響人士的不滿情緖。

立法會議員塗謹申就指,不排除有人以道歉去平息事件,用作逃避法律追究,甚至誇大道歉內容以博取信任,難以判斷是否真誠道歉,或會影響當事人是否追究的決定。他認為要小心平衡酌情權,以免道歉成為卸責手段。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指,條例草案已在與訟雙方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強調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鼓勵作出真誠及有意義的道歉,包含事實陳述,希望有助公正排解爭端。

申訴專員劉燕卿歡迎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指公署一直鼓勵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積極主動在有需要時真誠向市民道歉,促使糾紛及早獲得解決。

根據大公網、星島日報等綜合采編

【文章觀點僅代表個人觀點】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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