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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游蕙禎終審再敗訴

更新時間:2017-01-17 11:18來源:網絡作者:@tubie777人氣:894124

梁頌恆、游蕙禎終審再敗訴

梁頌恆、游蕙禎就宣誓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遭上訴庭駁回,並下令梁游共付33.5萬元訟費。兩人的官司接二連三敗訴,計及在原訟庭及上訴庭的案件,法律人士早前估計兩人已背負近700萬訟費。梁游昨在庭外仍堅稱,會聘請英國御用大狀直接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強調其眾籌目標維持500萬港元不變,不過目前眾籌金額只有約55萬元。

梁頌恆、游蕙禎昨早約9時15分到達高院,梁更穿上「Hong Kong is not China」上衣到庭。兩人指,對於敗訴早已預料,更揚言會有新的上訴理據,申請將一名英國御用大律師,以及香港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加入他們的法律團隊,不過坦承目前在申請法援,而開庭的按金亦未準備好,但現時要交的金額及限期等都是未知數,留待終院有決定再行處理。

判付33.5萬訟費

他們又透露,目前眾籌金額只有約55萬元,當中48萬元已用作支付律師費,餘額不足繳付按金。而上訴庭昨日的判詞亦下令兩人就今次案件各付16.7萬元訟費,共33.5萬元予行政長官及律政司一方。

梁游兩人就宣誓案已分別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接連敗訴,早前法律人士估計兩人已背負近700萬訟費,而他們仍未歸還186萬元薪酬和辦事處營運開支予立法會。

上訴理據不適當及錯誤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重申,基本法在香港享有最高法律地位,凌駕於立法會,普通法下的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基本法第104條列明立法會議員就職時要宣誓是憲法規定,以及有關不遵從的後果,而立法會包括立法會主席和秘書只是執行誓言的管理人,當爭議涉及憲法規定,只有法庭有最終裁決權。若立法會的不干預原則可應用於本案,會削弱基本法賦予法庭的憲法責任及權力,裁定上訴理據不適當及錯誤。

判詞再次確定,根據終審法院案例,人大釋法具有追溯力,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並適用於所有案件。判詞指,香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人大常委會有權就基本法條文進行解釋,香港法院不能質疑其決定,而釋法對本港法院有約束力,法院必須跟隨。

梁頌恆、游蕙禎終審再敗訴

官不同意釋法是「修改法例」

就兩人指稱是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是「修改法例」,上訴庭並不同意,強調在「一國兩制」及香港基本法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在內地的大陸法制度中,人大常委會對法例的解釋,可以是解釋法律或補充法律,申請人錯誤以普通法原則演繹釋法。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香港法庭不可質疑人大釋法的權威,須尊重和更有責任履行有關內容。

是次判決與上訴法院早前駁回梁游上訴的判決內容相若。梁頌恆在庭外稱對結果「不覺得意外」,並稱「之後才是真正的戰場」。

雖然輸完又輸,訟費愈積愈多,但兩人聲言會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並稱會有「新」的法律觀點及上訴理據,因此正在申請將一名英國御用大律師及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加入他們的法律團隊。

繼早前曾稱將籌款目標下調至160萬元後,兩人昨日又稱其籌款目標一直都是500萬元,並承認他們至今只籌得55萬元,亦即已經10天無人向他們捐錢,而55萬元中絕大部分已用於支付律師費。兩人承認要籌錢「有困難」,無論法援或終院開庭按金,目前都未準備好。

釋法可釐清法例權力

上訴方提到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應檢視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否符合基本法。判詞反駁指,上訴方的論點站不住腳,完全忽視人大釋法權在內地法律制度下,可以釐清或補充法例的權力。

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於去年10月12日立法會宣誓就職時,公然宣揚「港獨」及發表「支那」辱華言論,高院原訟庭去年11月裁定兩人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宣告兩人喪失議員資格,原有議席經懸空。其後二人不服上訴,上訴庭維持原判,梁、游再敗訴。

根據中新網、文匯網等綜合采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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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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