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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犯權力及特權條例 可判監一年

更新時間:2019-05-12 13:20來源:網絡作者:@Mary人氣:417976

干犯權力及特權條例 可判監一年

圖:反對派議員包圍石禮謙企圖搶咪

反對派昨日粗暴搗亂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會議,不僅違反立法會議事規則,並涉干犯香港法例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C段及第19條A。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的C段訂明,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另加每日罰款二千元。

第19條「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訂明,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等,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

2013年4月,立法會審議財政預算案期間,反對派以不斷點算法定人數的方式「拉布」,響鐘召喚議員返回會議廳期間,社民連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的助理黃浩銘、社民連成員林翰飛,多次故意亂按議員專用升降機的按鈕,干擾議員進入會議廳。二人之後被控《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中的「干預議員」罪,認罪後各被判罰款1500元及3000元。

【來源:大公報】

(來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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