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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入獄的政治犯黃之鋒等人給世人警醒作用

更新時間:2017-08-19 07:57來源:網絡作者:@tubie777人氣:3821159

首批入獄的政治犯黃之鋒等人給世人警醒作用

違法者難逃罪責!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於2014年發起衝擊及佔據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其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名成立,原審時獲輕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裁定覆核得直,指出三人罪行嚴重,需嚴厲判刑方可維護法治尊嚴,改判三人即時監禁六至八個月。三人無視法紀自毀前途,除了要承擔入獄後果,亦失去未來五年參選立法會的資格。

三人於法庭宣判後,傍晚分由兩架囚車載離法院。黃之鋒被送往羈押少年犯的西貢壁屋懲教所服刑,羅冠聰和周永康被送往荔枝角收押所,然後會按分類分配至服刑的監獄。

上訴庭昨日下午頒布裁決判詞前透露,前一晚(8月16日)深夜10時半至11時左右,收到黃之鋒代表律師的傳真,指參考在8月15日頒下判詞的「13人衝擊立會案」上訴案中,辯方發現新資料,希望上訴庭在本案考慮。當上訴庭表示同意後,辯方卻撤回「考慮新資料」要求。上訴庭直指辯方意向反覆,為法庭帶來不必要困擾,做法不恰當、不可取。判詞因事件延後近90分鐘才頒下。

煽惑衝擊 證據確鑿不認罪

本案判詞長達64頁,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內指出,本港近年瀰漫歪風,部分人以追求理想或行使法律權力為藉口,肆意違法,當中更包括一些有識之士,以「違法達義」口號鼓動他人犯法。他形容,這些傲慢、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地影響部分年輕人,他們在違法後不但拒絕認錯,更視為光榮及自豪的行為。本案正是反映這股歪風的最佳例子。上訴庭認為,被告三人行為嚴重,需嚴厲判刑,以阻嚇同類罪行,方可維護法治尊嚴,否則法律保障市民的權力和自由亦蕩然無存。

判詞指出,原審法官犯上原則性錯誤,量刑完全沒考慮判刑要具阻嚇力。衝擊政總當日,被告三人是學生領袖,對其他學生有一定影響力,三人煽惑其他學生一同犯法。事後面對檢控,在證據確鑿下仍然不認罪,原審法官反指被告因熱誠及理想而行事,指被告三人有悔意難以令人信服。上訴庭最後裁定律政司得直,黃之鋒改囚六個月、羅冠聰改囚八個月、周永康改囚七個月,即時執行。散庭後,辯方律師表示三被告會考慮上訴。

囚逾三月 未來五年禁參選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9條「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情況」規定,凡任何人被判囚逾三個月,由定罪日計起隨後五年內,都會喪失參選及當選資格。本案三名被告在未來五年,包括短期內會舉行的立會補選,以及2020年立會選舉都失去參選資格。

黃之鋒等三人傍晚由兩架囚車載離法院,其間數十名支持者圍着囚車大叫口號,一度衝出馬路阻止車輛離開,場面混亂,一名光頭、戴眼鏡男子被警員帶走。警方其後透露拘捕了一名41歲涉嫌襲警男子,帶返中區警署調查。

律政司道破迫害論:三人因犯法定罪

律政司昨日發表聲明,強調特區政府一直尊重言論、示威、集會等自由和權利,但行使該等權利時亦必須尊重法律,不應超越法律容許的界線。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並非因行使公民自由權利而被定罪,而是因為他們在抗議行動的行為觸犯法律。聲明強調,政治迫害此類指控全無基礎,更漠視本案客觀存在的證據。

部分人漠視客觀存在證據

律政司發表聲明,指出律政司就刑期的上訴是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及81B條,在經上訴法庭許可下,以覆核申請形式提出,並由上訴法庭處理。上訴法庭的判案書釐清相關法律原則和量刑準則,能為日後同類案件提供指引。

律政司留意到,社會上有部分人士指本案的檢控有政治目的,甚或是政治迫害。律政司稱:「此類指控全無基礎,更漠視本案客觀存在的證據。律政司只是依據《檢控守則》、適用法律和證據處理刑事案件(包括本案)。再者,香港特區司法獨立的情況不可能被質疑。從判案書的理據可看出,法院純以法律角度處理本案,不可能存在任何政治動機。」

律政司提到希望公眾留意判案書第171段─「本席重申,答辯人等不能說他們是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他們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為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以嚴重違法的手段,自己強行非法進入或煽惑他人,當中包括年輕人及學生,強行非法進入政總前地──一個當時他們和其他示威者在法律上都沒有權利可以進入的地方,而干犯了參與非法集結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答辯人等也不能說,上訴法庭對他們處以的刑罰,壓縮了他們可依法行使示威、集會或言論自由的空間。只要他們在法律的界線內行事,法律會全面、充分地保障他們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但一旦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而違法,法律制裁他們並不是剝奪或打壓他們的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絕不容許他們以違法的手段來行使那些自由。」

必須指出:這是一個十分重要而又影響深遠的裁決。近年,港人社會出現了一個說法,就是年輕人有理想、有熱情,即使行為有時過激,也是情有可原,法庭如果將他們判入獄,就是扼殺社會公義和年輕心靈。而上訴庭昨日的裁決清楚告訴全社會,所謂「理想」可以凌駕法治、「公義」就可以目無法紀,是一個錯誤的、不負責任的說法。

上訴庭昨日的裁決,展示了副庭長楊振權及法官潘兆初、彭偉昌的專業水平,他們不僅對黃之鋒等三人給予了嚴正裁決,而且從法理上對有關問題作出了清晰而又有力的闡述。判詞指出:答辯人等也不能說,上訴法庭對他們處以的刑罰,壓縮了他們可依法行使示威、集會或言論自由的空間。只要他們在法律的界線內行事,法律會全面、充分地保障他們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但一旦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而違法,法律制裁他們並不是剝奪或打壓他們的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不容許他們以違法的手段來行使那些自由。

這是一份義正詞嚴的法律文件,更是一份擲地有聲的社會宣言。法治是港人社會的基石,這一底線需要守護,絕不能再任由衝擊。過去七十九日違法「佔中」和旺角黑夜暴亂為什麼會發生?磚頭玻璃樽為什麼會如雨點般向執法人員打下?就是因為有人不斷在散播所謂民主、公義高於法治的錯誤觀點,誘使一些年輕人走上了違法亂港的道路。

事實是,上訴庭昨日的裁決,把黃之鋒等三人送進了監獄,但真正把黃之鋒等人投入監獄的,不是政府、不是法庭、不是建制,而是一直在那裏把他們封為英雄捧到上天的李柱銘等反對派政客、《蘋果日報》和美國右派勢力,他們在「抗中亂港」的道路上設下了大量「獎品」,只要黃之鋒等人肯打肯鬧肯對抗,就會獲得美國國會聽證會演講、名牌大學預留學位和「獎學金」以至時代雜誌年度「風雲人物」的「紅蘿蔔」獎賞。是這些美國反華反共右翼勢力及他們在港的「代言人」,一步一步把黃之鋒等人引向違法亂港的深淵,直至最終把他們送上囚車、送入監獄。

然而,還有更卑鄙的是,在已經「成功」把黃之鋒等人驅入歧途絕路的同時,他們還不忘再來一記「倒打一耙」,把黃等人的入獄說成是「政治檢控」和什麼「政治犯」,把局面進一步搞亂、繼續製造更多的黃之鋒。

一向在干預中國內政和特區事務上臭名昭著的美國國會「中國委員會」中的右翼勢力,昨日在黃之鋒等人還未宣判就已經發出聲明,說什麼「雨傘運動領袖被政治檢控」,將會嚴重打擊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的聲譽;又抹黑北京嘗試透過香港法院破壞香港民主運動,進一步推行政治任務。還說,「當中國政府不再遵守《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時,美方須重新評估政策上賦予香港的特別地位」。促請美國參議院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法」,雲雲。

與此同時,美國《紐約時報》前天也刊出「社評」,指黃之鋒等三人是香港回歸以來「首批入獄的政治犯」和什麼「香港現代史的分水嶺」,更直認不諱:「二十年前當香港主權從英國移交到北京政府手上,曾經希望這片享有西方自由的前殖民地可以逐步影響奉行威權主義的內地政府,但事實卻相反。原享有司法獨立的香港法院,正面對壓迫趨向成為中共的工具;『一國兩制』的承諾,亦在一國一制的政治現實中讓路。」

鐵一般的事實擺在眼前,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三人,以及較早前被改判入獄的衝擊立法會案被告黃浩銘等人,還有其他「佔中」、「旺暴」的參與者,他們的被判入獄,並不是因為所謂「為基層市民發聲」和其他種種所謂民主、公義,而是因為他們觸碰了法治底線,使用暴力、犯了法才會需要為他們的錯誤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事實上,回歸二十年以來,自特區政府、社會各界以至中央領導人,最重視、最愛護的就是香港青年,就是那一股可以迸發無限潛力的青春力量,中央領導人苦口婆心、語重心長,希望香港青年學好知識、健康成長、報效國家、建設香港,並且專為香港青少年設計了一系列的認識和參與活動。未來特區青少年要進一步學會珍惜,要知道今天作為一個中國人和特區青年的光榮和責任,遠離暴力,遵守法紀,為自己的美好前途和香港未來作出努力。

根據中新網、大公網等綜合采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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